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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对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货物和运输工具 实施海关监管的补充条款 第213条 必须实施海关监管的货物和运输工具 所有经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货物和运输工具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本法典第211条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有权强行停止运...
第七篇 海关监督 第二十九章 总则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1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203条补充了第三部分的内容(参见旧版。) 第203条 海关监管及其实施形式 海关监管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机构工作人员通过以下形式实施:检查海关所需文件和资料;对货物和运输工...
第二十八章 报关 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I号法律,第192条中用词有所更换(见旧版) 第192条 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报关 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货物和运输工具,海关制度进行变更的货物和运输工具,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条例所规定的其...
第二十七章 海关承运人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9年7月16日第426- I号法律的规定,对第188条补充了第4-7段。 第188条 海关承运人 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拥有法人权利和获得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颁发的实施海关承运人活动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成为海关承运人...
第二十六章 海关经纪人 第181条 海关经纪人(中间人)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拥有法人权力和持有哈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颁发的海关经纪人活动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成为海关经纪人,海关经纪人要还拥有持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