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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21

来源:asiaexpo-kz.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收藏本页


确定海关课税价值时交易价格中包括下列费用,如果它们在此前未被计入的话:
1) 将货物运到机场、码头或其它运货物离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的地点所用的费用:
运输费;
装货、?货、换装货物的费用;
保险费;
如果上述开销是吸货物运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内后花掉的并且有文件证明款额应该被免除,本款中指出的费用可以被从交易价格中除去;
2)买主承担的费用:
代理费和中介费,不包括买货代理费;
如果根据对外经济活动货物目录,集装箱和其它多次使用包皮与货物被看作是统一体,则包括集装箱和其它多次使用包皮的价格;
包装价格,包括包装材料和包装工作的价格。
下列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卖方用于生产和出口被评价货物的货物和服务价值的相应部分被减免:
原材料、零件、半成品和其它构成被评价货物组成部分的配套制品;
用于生产被评价货物的工具、印记、形式和其它类似物品;
在生产被评价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油料、燃料和其它材料);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完成的、也是生产被评价货物直接需要的工程分析、经验设计工作、艺术设计、美术装璜、设计草图等;
4)买方直接或间接利用知识产权客体(作为销售被评价货物的条件)的许可证费用和其它费用;
5)下列任何一种倒卖、转手或利用被评价货物行为给卖方带来的部分直接或间接收入额。
在提供任意一批货物时,应按照据以计算相应费用的数额比例确定应该包括在每批进口货物的海关课税价值当中的费用。
已实际支付或应该支付的交易价格中不包括本条中未列的费用。
在下列情况下,进口货物交易价格方法不适用于确定货物的海关课税价值:
1)买方处置和使用被评价货物的权利受到限制,其中不包括以下限制: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文件中规定的限制;
货物可能在此被倒卖的地区限制;
对货物的价值不发生实际影响的限制;
2)销售或者交易价格取决于条件的遵守情况,这些条件的影响是不能够计算的;
3)报关人在申报海关课税价值时使用的资料没有文件证明或者数量上不确定、不可靠;
4)交易的参与者之间有互相依赖关系,根据本条款的要求,交易价值不能够当做确定海关课税价值的依据而被接受。这里互相之间存在依赖关系的人是指有?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
交易的参与者之一或交易一方的负责人同时又是交易另一方的负责人;
交易的参与者是企业的合伙人;
交易的参与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操纵交易一方流通中的5%或以上的股票或在交易一方法定资本中占有5%或以上的股份(股金)的任何人;
交易参加者双方者处于第三方直接或间接的控制下;
交易参与者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方;
交易一方处于交易另一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下;
交易参与者或其负责人是近亲。
交易参与者之间存在相互依赖关系的事实不是认为交易价格不合理的充足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海关部门的负责人应该研究交易情况,如果相互依赖关系没有影响价格,则该价格可以用来确定海关课税价值。
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有理由认为,交易参与者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对货物的价格造成了影响,可以给报关人下发说明(根据进口商的要求以书面形式下发)。这些报关人可以提供必要的补充信息以证明交易参与者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没有影响到货物的价格。
如果报关人可以证明交易价格与大约同时确定的下列价格相近,则根据报关人提议可以把交易价格做为确定货物海关课税价值的基础:
不存在相互依赖关系的人在将同一或同种货物出口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时的交易价格;
根据价值相减法确定的同一或同种货物的海关课税价值;
根据价值相加法确定的同一或同种货物的海关课税价值;
参考下列方面的差异,调整报关人提供的比较价格:
1)商业水平(批发、零售);
2)数量;
3)本条第二段中列出的因素(费用);
4)不相关人员之间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卖方的其它花销,条件是这种花销不是卖方在与相互依赖人员的交易中支出的。
在上述情况下确定海关课税价值而不是交易价格时不可以采用报关人为了做出比较而提供的同一或同种货物的价格。
另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入部海关委员会2001年2月6日颁布的第42号“关于运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内货物的海关课税价值”的通知。

新版中的第129条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规定陈述的 (见旧版)

第129条 根据同一货物的交易价格确定海关课税价值的方法
利用根据同一货物交易价格评价的方法时,在遵守本条规定的条件下,同一货物交易价格可以做为确定货物海关课税价值的基础。
这里同一货物理解为在所有方面都与被评价货物相同的货物,其中包括下列相同特征:
物理特性;
质量及其在市场上的信誉;
出产国。
在本条款的基础上利用海关评价法时:
1)如果货物与被评价货物不是同一国家生产的,则不能被认为是同一货物;
2)只有在不存在被评价货物生产者生产的同一货物时,才可以考虑其它人生产的货物;
3)货物不被认为是同一货物,如果它们的设计、试验设计工作、美术装璜、外观设计、草图或图纸:
由买方无偿或以低价提供给卖方,用于生产和出口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完成,因此根据本法第128条第二段第5款的3),它们的价值不被包括在货物的海关课税价值当中。
如果货物基本上符合本条的要求,审查货物时外观上不明显的差别不能够成为不承认其为同一货物的基础。
同一货物交易价格被做为确定海关课税价值的基础,如果这些货物:
1) 被卖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2) 在运出被评价货物前90天到运出被评价货物后90天内被运出;
3)运货的数量及商业水平大致相同(批发、零售)。
如果不存在在相同商业水平上运进相同数量货物的情况,可以利用数量不同、商业水平不同的同一运进货物的价值,这时要参考这些差异对价格做出调整。
如果由于距离和交通工具的差异,第128条第二段第1)款中所述的同一货物的费用价格与被评价货物的费用价格相去甚远,根据同一货物的交易价格确定的海关课税价值应该用相应的办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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