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记录里还要指出拒绝主动交出货物、运输工具、文件和其它物品的事实和依照本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实施强行没收的必要性。
第334条 对没收的货物、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进行估价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对根据本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没收的货物、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进行估价,如果这些物品的调节价被确定,估价就以国家调节价为基础,如果是其它情况,估价以海关课税价值为基础。如果按上述办法不能进行估价,则按照鉴定人的结论进行估价。
折合外汇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货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根据发现违犯海关规则当天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公布的汇率进行。
第335条 海关调查的实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有权对货物、运输工具,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所在地进行海关调查。
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参加海关调查。
谁的用地、依据或运输工具被调查,则谁参加海关调查。
向参加海关调查的人讲明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实施海关调查时应有见证人在场。
在海关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与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有关的货物、运输工具、文件和其它物品应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及本法典第332和第333条中指出的原则和程序被没收。
在进行海关调查时可以进行测量、照像、摄影、录相,使用其它技术手段。
实施海关调查应编制记录。
第336条 出示货物、运输工具及其文件和其它物品供辨认
根据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决定,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自然人或公职人员、个体业主以及证人可以被指定对货物、运输工具、其文件和其它物品进行辨认。
根据本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实施辨认。
对出示物品以供辨认的情况编制记录。
根据2000年3月29日颁布的第42-I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第337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见旧版)
第337条 从国家机关和人员那里取得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必要情报
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有权以书面询问的形式、在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文件确定的对宣扬商业、银行秘密和其它受法律保护机密的要求的情况下,无偿获得国家机关以及人员提供的办案所需情报,其中包括机关业务情报、商业秘密或其它受法律保护秘密。
在无理拒绝提供所要求的情报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有权按照本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没收含有办案所需情报的文件。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必须保证不宣扬自己获得的信息,只能将其用来解决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禁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把这些情报用于个人目的,将其转告给第三者及其它国家机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文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338条 对违犯海关规则案件进行检查、核实和清点
对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正在查办或审理的违犯海关规则案件,为了查明对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和状况,可以对被追究海关规则责任人员的经营活动和对外经济活动实施核对、检查,以及清点他们的货物和运输工具。
检查、核实和清点工作,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长或其副手,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反走私和反违犯海关规则部门的首长或其副手决定实施。
检查、核实和清点的结果在工作结束后五天内通知给被检查人。
实施核实、检查、清点工作的程序和为这些工作结果办理手续的程序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确定。
第339条 进行鉴定的程序
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则作出实施鉴定的决定,决定中要指出实施鉴定的理由,鉴定人姓名或海关实验室或其它实施鉴定的相应机关的名称,给鉴定人提出的问题和提供给鉴定人的材料。
第340条 为实施鉴定取样
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有权从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人那里取得签字字样和笔迹,取得和其它物品样品以便实施鉴定。
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做出取样决定。
取样时要有专家参加并在见证人在场。
编制取样记录。
第341条 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员、他的律师和代表在实施鉴定时的权利
在查办和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时,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员、律师或给上述人员提供司法帮助的代表有权了解实施鉴定的决定和鉴定结论,并可以要求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本条第一部分中所指的人员还有权:
声请鉴定人回避;
为得出对他的鉴定结论提出补充问题;
经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允许,可以参与鉴定的实施并给鉴定人做出解释。
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相应改变或补充自己实施鉴定的决定,委托其它鉴定人进行鉴定;如果有理由,可以指定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在拒绝满足要求的情况下,要把这一拒绝的动机写进违犯海关规则处罚的决定中。
第342条 拒绝或不能在记录上签字事实的确认
如果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员、证人或其它人员,拒绝在他参加的诉讼行动记录上签字,编写记录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以及见证人要签字证明这种情况。
拒绝在记录上签字的人员有权对记录的内容做出解释和注释以及陈述自己拒绝签字的理由,该内容要附在记录后。
如果本条第一部分中所指的人员由于身体缺陷或其它原因失去在记录上签字的能力,这一情况要在记录中加以注释。经被讯问人同意,可以邀请与本案不相关的第三者签字确认其说明记录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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