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章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费用
第343条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费用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费用包括:
给主人、鉴定人、专家、翻译、见证人支付的费用;
实施核实、检查和清点所花费的费用;
为保存、运输(邮寄)和查找物证所花的费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为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所花费的其它费用。
第344条 证人、鉴定人、专家、翻译和见证人费用的支付
给证人、鉴定人、专家、翻译和见证人补偿他们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所花费的路途费、食宿费,并给发放出差补助费。鉴定人、专家和翻译还为他们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委托而完成的工作收取报酬,如果该项工作不属于其本职工作范围。
证人、鉴定人、专家、翻译和见证人在完成自己的义务后所应得的款额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支付。
支付程序和应支付数额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确定。见:1999年2月25日颁布的第152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委员会决议确定的《关于给被传唤到讯问、预先侦查、检查机关或法庭的人员补偿费用和支付报酬的程序和数额》。
第345条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费用的补偿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费用,由被作出处罚决定的人员承担。如果确认该人员无罪或案件被中止,则费用由国家承担。
根据本法典第252条的规定人员被免除责任的情况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海关公职人员有权向违法者收取费用,支付给翻译人员的费用除外。
因违犯海关规则案件处罚几个人的时候,审理案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要根据罪行或破坏程度确定每个犯罪人应承担的费用。
查办和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必须把确定案件费用的文件收集起来并归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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