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章 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提交审理
第346条 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提交审理
查办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在办案结束后要将案件材料交给该海关关全长或其副职;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的公职人员,在办案结束后,将案件材料交给该机关的全权公职人员,期限为:对自然人或公职人员做出处罚后的15天内,对法人和个体业主做出处罚后的1个月内。
第347条 中止查办违犯海关规则的案件
在本法典规定的情况下中止查办违犯海关规则的案件时,查办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要做出中止决定,其中要记述案件的实质,中止查办这一案件的理由,没收货物、运输工具、文件和其它物品、抵押或担保物品、物证以及办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费用的解决情况。经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长或副关长确定后,该决定开始生效。
中止查办案件的决定息生效之日起三天内面交或寄送给案件当事人,当事人的合法代表或其它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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