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保障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的措施
第326条 将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员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部门
为了编制违犯海关规则记录(如果不能就地编制,而这一记录又民必需的)和确定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自然人或公职人员的身份,可将上述人员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部门的办公地点。
移送应在尽可能短的期限里完成。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机关的公职人员、工作人员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边防部队军人有责任协助移送违犯海关规则的责任人,必要时,将责任人送至房间内关押起来。
如果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员拒不服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部门公职人员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工作人员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边防军军人,采取反抗或其它反对行动,上述情况以及对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员采取专门措施的情况,应编制在移送记录内,如已采取措施,则应在记录里指明采取了哪些特别措施。
第327条 行政拘留
在其它方法都无济于事的情况下,为了制止违犯海关规则的行为,保障及时和正确地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裁定,允许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违法人实行行政拘留,期限为三小时。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可以根据该海关关长或副关长的决定,对违犯海关制度或关卡制度的人实施行政拘留。
对违犯海关制度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关卡制度的人可以实施拘留,期限为三小时以便编写记录。在必要情况下,为了确定违法人的身份和澄清违法状况,期限可为从拘留时起24小时内将此事书面通报给检查员后的三天,如果违法人没有证明其身份的材料,经检查员批准,可以将期限延长至10天。
对自然人或公职人员实施行政拘留的期限,从其被押送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部门办公地点或其它为了本条第一部分中所说的目的而可以实施必要行动的地点算起,而处于醉迷状态的人员,从其洒醒时算起。
对于已处于上述地点实施海关监管或办理海关手续的人员,行政拘留的时间从结束上述监管或手续之时算起。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的公职人员、工作人员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边防军军人有义务帮助实施拘留并移送违法人员以更关押。
要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编制行政拘留记录,如果已采取了专门措施,则要在记录中注明。
对被行政拘留人员监禁的程序和原则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标准法确定。
可以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行政拘留的决定提起上诉。
如果查清行政拘留决定是无权人员所为,或无充足理由,或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不应受行政拘留人员作出了这一决定,该决定应予撤消,并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实施非法拘留的人员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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