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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44

来源:asiaexpo-kz.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收藏本页

 
第四十三章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证据

第318条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必须有证据的情况及其分析

在查办和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时必须证明:
违法事件(完成违犯海关规则行动的时间、地点、方法和其它情况);
自然人或公职人员的罪行;
法人和个体企业家违犯海关规则的事实;
影响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人员责任程度和责任性质的情况;
促使完成违犯海关规则行动的原因和条件。
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务人员凭借其全面、彻底、客观审理案件全部材料所得出的内在认识,遵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对证据做出评价。
任何证据都不具有预先决定效力。

第319条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证据
按照本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它法律规定的程序,所有可以用来证明以下情况的事实材料均是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证据:有无违犯海关规则;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自然人或公职人员的罪行;法人或个体企业家完成上述违法活动的事实;有利于正确解决案件的其它情况。
这些材料通过海关监管、办理海关手续、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时所编制的记录和其它文件、通过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人员的解释和证人的解释、鉴定人的结论以及物证和书面证明得以确定。

第320条 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员的解释
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员有权对向他追究的责任和自己掌握的案件其它情况和已有案件的证明材料做出解释。
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人员的解释和所搜集的案件证据必须经过审核和评价。

第321条 证人的解释
证人可以被查询一切同查明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有关的情况,其中包括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自然人或公职人员个人的情况,自己同他们的关系。如果证人不能够指出自己所通报的事实材料的来源,则该材料不能做为证据。

第322条 鉴定人的鉴定和结论
为了查明所出现的问题需要专门知识时,实施鉴定。
鉴定由海关实验室和其它相应机关或由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指定的其它专家实施。所有拥有做出结论所需知识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鉴定人被传唤。就违犯海关规则案件传唤鉴定人的程序由本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它法律规定。
对鉴定人提出的问题和他的结论不能超越该鉴定人专业知识的范围。
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入部海关委员会2000年5月22日颁发的第162号通知。

第323条 物证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物证包括:
是违法活动的直接客体的货物和运输工具;
带有特制的机关以隐藏违犯海关规则的直接客体(货物和物品)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的货物和运输工具;
用以非法将货物和运输工具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的同质证明文件和手段;
其它保存有违法痕迹的物品或可用作揭露违犯海关规则和查明违法人员以及确定案件实际状况的物体。
所有拥有具有物证特征物品的人员必须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部门公职人员出示这些物品。
物证应归入违犯海关规则案卷。物证应在违犯海关规则记录、没收记录、海关调查记录或其它记录里得到详细记述。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对物证进行拍照或通过其它技术手段记录下来,应尽量将其查封。
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以确保物证在案件最终解决前保持完好。
物证保存的程序和期限由本法典确定,在本法典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则根据海关事务标准法令确定。
如果由于物证庞大或其它原因物证不能归案,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必须取得物证所在位置的证明并将该证明归案。
在期限未过时,物证应被保存以便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就违犯海关规则案件做出的决议提起上诉或在上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机关或法院未做出决定前提起上诉,上述法院中包括审理按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对违犯海关规则案件做出的决议所提申诉的法院。
没有任何价值和不能使用的物证应该被销毁。
属于物证的文件,应留存违犯海关规则案卷里或应相关人员的请求移交给他们。
其余物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部门存入临时仓库并通知被剥夺这些物证的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临时保存期限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如果根据本法典之规定,物证不应被没收,则应将其归还给被剥夺这些物证的人员。
易变质腐烂的物证,在查验之后退还本人或交给有关组织加以利用。这些物品销售得款的退还问题根据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违犯海关规则案件作出的裁决来解决。
见:《关于法院、检查机关、预先侦查机关、讯问机关、法庭鉴定机关没收、登记、保存、转交和销毁物证、刑事、民事案件资料和行政违法案件资料的程序》的规定。

第324条 对属于刑事案件犯罪材料的物证的处置
对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完成初步调查的刑事犯罪案件,其物证应当与案卷一起转交给预先侦查机关,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该机关负有实施预先侦查的责任。
如果由于物证庞大或其它原因,物证不能同刑事案卷一起移交预先侦察机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要在移交案卷时向预先侦察报告物证的所在地点,并与预先侦查机关一起解决这类物证的保存问题。
本条规定的原则适用于下述情况:对犯罪案件进行初步调查不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职权范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将犯罪材料转交给预先侦察机关时。.

第325条 书面证据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书面证据系法人、个体企业家、自然人或公职人员用以陈述或证明事实和情况的对案件有意义的记录、说明、书面报告和其它文件。
书面证据应存放在案卷里。
如果文件具有本法典第323条中指出的特征,则该文件为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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