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章 对参加查办和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人员的一般要求
第315条 可以参加查办和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人员、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下列人员参与查办违犯海关规则的案件: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
法律代表;
律师或对提供司法帮助的被追究责任人代表;
鉴定人;
专家;
翻译;
证人;
见证人。
参加查办和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本条所述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依照现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316条 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的权利
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有权:
了解为何种违犯海关规则的情况被追究责任;
在案件查办结束后及其审理期间了解案件材料,做摘录;
做出解释;
提供证据;
声请回避;
申请辩护;
在案件查办或审理过程中享受律师服务或其它人的司法帮助;
如果不掌握查办案件所使用的语言,可以用?语陈述并享受翻译服务;
对案件决议起诉;
享受本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317条 不能参加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或审理的情况声请回避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律师和提供司法帮助的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人的代表、鉴定人和专家不能参加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查办和审理。
在出现本条第一部分所陈述的不能参加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和审理的情况时,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可以提出声请回避和声明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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