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预先侦察机关、其它初步调查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对违犯海关规则迹象免于刑事诉讼或中止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在收到有关这些迹象的材料后,可以根据一般程序对其进行查办的审理。
第312条 禁止公布关于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材料
在案件查办结束之前,除非经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长或其代理人的同意,否则违犯海关规则案件中的事实材料和信息不可以被公布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313条 向检察长或预先侦察机关报告其初步调查不属哈萨克斯坦海关部门职权范围的犯罪情况
在实施海关监管、办理海关手续或审核报告、声明和情报、或对违犯海关规则案件进行查办和审理时发现犯罪迹象,其初步调查权不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职权范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长或副关长要将掌握的资料报告给检察长或预先侦察机关。
第314条 在查办和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过程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部门和外国海关部门的相互协调
在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查办和审理问题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部门与外国海关部门和其它职能部门以及国际组织的相互协调,要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程序,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来实现。
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号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本法典中补充了第314-1条。
第314-1条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合并与分解
在一次查办中可能合并有多起违犯海关规则的案件,同一个人被追究各项责任或几个同时参与的人被追究责任。
如果案件解决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客观性不能够被反映出来,则允许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分解开来。
案件的合并与分解应根据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决定实施,或根据本级或上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关长或副关长的决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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