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章 违犯海关规则的种类和这些违法行为的责任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在第260条将“10倍”改为“5-10倍”(参见旧版)。
第260条 违犯海关监管区制度
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情况之外,未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允许,通过海关监管区界线和在其界线内运输货物、运输工作和人员,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海关人员除外),进行生产和其它商业活动(除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或其他违犯海关监管区制度且无犯罪迹象的行为??受警告或罚款处分,其数额为法定最低月工资的5-10倍。
参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法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在第261条将“3倍以下”改为“5-10倍”(参见旧版)。
第261条 在货物和运输工具入境时,未通知要穿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
向海关通知穿越关界请参见第164页
在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输入货物和运输工具时,未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通知要穿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受警告或罚款处分,其数额为月算额度的5-10倍。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对第262条进行了修改(参见旧版)。
第262条 未通知或未准确地通知把货物和运输工具运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国境
未通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要将货物和运输工具运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的,如货物和运输工具处于海关监管制度之下或货物和运输工具的运出处于海关监管制度之下??处以警告或罚款处分,其数额为月算额度的5-10倍。
未准确地通知关于把货物和运输工具运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的,如这一通知已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按规定的程序登记,而不按规定的地点和时间交付货物和运输工具??被处以10-20倍的月算额度的罚款。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在第263条第2自然段将“5-10”倍改为“10-20倍”(参见旧版)。
第263条 在发生事故或不可抗力作用时不采取措施
在发生事故或不可抗力作用的情况下,不采取措施保障、保护被接受运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所指定地点的货物和运输工具或过境货物,未经允许对它们进行某种使用,不向附近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报告情况和这些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所在地,或不保障把它们转运到附近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或不把这一海关的公职人员送到这些货物和运输工具所在地??处以罚款,其数额为月算额度的10-20倍。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在第264条第2自然段将“5-10”倍改为“10-20倍”(参见旧版)。
第264条 不在交付地提交货物和运输工具
关于在交付地提供货物和运输工具事项请参见第167页
不在交付地提供货物和运输工具,不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提交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有关文件处以数额为月算额度的10-20倍的罚款。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在第263条第3自然段将“10-20”倍改为“10-50倍”(参见旧版)。
第265条 未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允许分发货物、或将其丢失或不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提交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有关文件
未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允许分发处于海关监管下的货物和运输工具或将其丢失,或不把它们运抵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所规定的地点,处以数额为直接违法客体的货物和运输工具价值的10-20倍,并没收这些货物和运输工具,或免于没收,而追缴这些货物和运输工具的价值并收回许可证或职业证书。
丢失已通过的应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递交的有关海关监管下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海关文件或其它文件,或不把这些文件递交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处以警告或罚款处分,其数额为月算额度的10-50倍。
不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所规定的期限提交货物和运输工具及其文件,处以警告或罚款处分,其数额为月算额度的5-10倍。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在第266条第2自然段将“5-10”倍改为“10-20倍”(参见旧版)。
第266条 不停车
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货物和运输工具以及作为货物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运输工具,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指定的地点不停车,处以数额为月算额度的10-20倍的罚款,当不停车是由于运输工具的技术故障或不可抗力作用引起的除外。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在第267条第2自然段将“5-10”倍改为“10-20倍”(参见旧版)。
第267条 未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允许开出运输工具
未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允许从其停留地开出海关监管下的运输工具或作为货物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运输工具,处以数额为月算额度的10-20倍的罚款。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在第268条第2自然段于“数额为”之后添加了“5到”字样(参见旧版)。
第268条 靠近海关监管下的船支或其它漂浮工具
未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允许靠近海关监管下的船只或其它漂浮工具,处以数额为月算额度的5到10倍的罚款。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在第269条第2自然段将“2-5”倍改为“5-10倍”(参见旧版)。
第269条 报关人违犯通关手续
违犯通关手续,即不遵守本法典和正式法规所规定的关于开始和完结海关手续、海关手续办理地点、时间和程序的要求,或对海关手续简化程序提出非法要求以及不遵守它的使用要求(本章其余条款预有说明的例外),处以月算额度的5-10倍的罚款并收回海关经纪人的经营许可证或职业证书。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在第270条第2自然段将“10-20倍”改为“10-50倍”(参见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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