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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40

来源:asiaexpo-kz.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收藏本页

第十二篇 违犯海关规则和为此所承担的责任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立案和审理
第十二篇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行政违法的新的法典出台前有效(参见1999年7月16日第426-1号法律)

第三十九章 总则

第248条 违犯海关规则
人员企图破坏本法典、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税法、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负责监督执行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货物和运输工具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移动(包括适用海关制度)、海关监管和海关手续、海关税费的征收和交纳、海关优惠的提供和利用(其责任由本法典规定)等程序的违法行为或无行为,被认为是违犯海关规则。

第249条 违犯海关规则的人员责任
本篇所指人员,均指本法典第18条所规定的人员,而人员中的公职人员违犯海关规则的,要依本法承担责任。
自然人,如其在违犯海关规则时年满16岁,则承担违法责任。
公职人员,如其在违犯海关规则时,其责任是保障执行本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海关法令以及交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负责监督执行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条约所规定的要求,则承担违法责任。
自然人和公职人员,如果他们是有意或不慎而构成了违法行为,则承担违犯海关规则的责任。
法人和个体企业主违犯海关规则,应承担违法责任,因不可抗力作用而造成的违法现象除外。(不可抗力-在该条件下突发和无法抵抗的事件)
追究法人和个体企业主的责任时,不免除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犯海关规则的责任。
因刑事犯罪(其初步调查权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职权范围的)而追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时,不免除法人,个体企业主的违犯海关规则的责任。
因违犯海关规则而适用强制措施时,不免除被追究责任人员交纳海关税费和完成本法典所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责任。
违犯海关规则,如其性质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不构成刑事犯罪,则追究违犯规则的责任。

第250条 军人和其他适用纪律条令的人员违犯海关规则的责任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武装力量、边防军和内卫部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文件规定的其他军事组织的军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机关普通人员和领导成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机关人员以及征集受军训的公民按照原则承担违犯海关规则的责任。如果这些违犯行为与执行军事任务无关或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
部队和其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军事组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参与的多国部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机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机关等有法律地位的军事组织按照普通原则和本法典规定的程序承担违犯海关规则的责任,如果这些行为与履行国际条约无关或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

第251条 外国人的责任
外国人员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人员,按照旁通原则承担违犯海关规则的责任。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对第252条补充了第一部分(参见旧版)。

第252条 免除违犯海关规则的责任
如果本法典规定的对海关报关单做出修改和补充的期限已过,人员声明发现对货物和运输工具不如实报关的事实且该事实不会引起海关费用和(或)税费的退还时,不适用本法典第254条第2)-6)款中规定的处罚方式。采用上述措施时,人员仍要支付海关税费,完成本法典规定的其它要求,并交纳根据本法典第140条计算的罚金。

第253条 免除受过违犯海关规则处分的期限
因违犯海关规则而受处罚的人员,从其受处罚之日起,如一年内不重新违犯海关规则,那么,此人被认为是没有受过处罚的人员。

第254条 对违犯海关规则的处罚种类
违犯海关规则的处罚种类如下:
1) 警告;警告以书面形式下达,依据事实形成决定,可以作为对那些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犯海关规则的行为适用的基本处罚手段。
2) 罚款;
3) 收回或暂停使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发放的实施本法典规定的某些活动的许可证或职业证书;
4) 没收系违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关规则的直接客体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内设专门机关以掩盖系违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关规则直接客体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货物和运输工具。
5) 征收罚款,其数额等于系违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关规则的直接客体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的价值,内设专门机关以掩盖系违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关规则直接客体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的价值;
6) 没收载有违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关规则的直接客体的货物的运输工具

第255条 收回或暂停使用许可证或职业证书
收回或暂停使用许可证或职业证书,可作为对海关仓库、免税商店、自由仓库、临时保管仓库业主以及海关经纪人、海关承运人或海关手续专家的补充处罚而使用,如果他们在实施许可证或职业证书所规定的活动时违犯海关规则的话。

第256条 处以货物和运输工具价值的罚款
处以系违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关规则的直接客体的货物和运输工具或内设专门机关以掩盖系违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关规则直接客体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货物和运输工具价值的罚款,系以违法当日这些货物和运输工具自由(市场)价格计算的强制罚款,它是作为基本的或额外处罚而使用的。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对第257条第一部分进行了修改,改正了一个错别字“规定”(参见旧版)。

第257条 罚款
根据规定,在处以最低月劳动工次罚款时,这一数额是指违法当天法律所规定的最低月劳动工资,如果这一天无法确定,就以发现违法之日为准。
在根据货物和运输工具的价值处以罚款时,这些东西的价值是指它们在违法当日的自由(市场)价格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对第258条第二部分进行了新的表述(参见旧版)。

第258条 违犯海关规则的处罚期限
本法典第254条第1-3款所规定的处罚,在适用于自然人或公职人员时,其期限自发现违犯海关规则之日起,不得迟于两个月;而适用于法人--自发现违犯海关规则之日起,不得迟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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