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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40

来源:asiaexpo-kz.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收藏本页


实施本法第254条第4-6款所规定的处罚与其主要或额外的处罚无关,自违犯之日起不得迟于五年,如果无法确定其违犯时间,则自发现之日起不得迟于五年。
在放弃诉讼或中刑事案件的情况下,但如有违犯海关规则的证据,处罚期限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收到放弃诉讼或中止刑事案件决定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本条第一部分所指期限未满之前,当事人又违犯了海关规则,其处罚期限则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处罚日期即从发现新的违犯海关规则之日起开始。

第259条 对违犯海关规则适用强制措施的法律保障
只有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及其所规定的程序才能对违犯海关规则的人员适用强制措施。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立案和审理以及执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处罚决定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依照自己的职权范围,准确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违犯海关规则适用强制措施。
在对违犯海关规则适用强制措施时,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上级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系统监督,由监察机构,诉讼法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方法保障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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