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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39

来源:asiaexpo-kz.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收藏本页

第三十八章 监督交货

第246条 对麻醉品、神经性用品和其他物品使用监督交货方法
为了制止国际麻醉品、神经性用品和其他物品的非法流通和查明参与这一流通的人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每次按照同外国海关和其他主管机关的协议或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使用监督交货的方法,即允许在其监督下将列入非法流通的麻醉品、神经性用品和其他物品运进、送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或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过境。对其他物品??武器,或通过犯罪途径攫取的物品,或是属于走私违法行为的物品,可使用监督交货的方法。
监督交货可以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麻醉品、神经性用品及其同类品和原料的转运、转寄。参见<关于麻醉品、神经性用品和原料以及禁止其非法流通和使用法>(1998年7月10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279-1号法令)
在通过使用监督交货方法决定的情况下,如果麻醉品、神经性用品目的国不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则刑事案件不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起诉。
关于使用监督交货方法的决定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会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共同做出。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应将做出决定的情况立即报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

第247条 对在使用监督交货方法时所没收的货币资金和物品的处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外国法庭在审理使用监督交货方法时所破获的犯罪案件中所没收的货币资金和物品,以及拍卖这些没收物品所得的货币资金,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和参与使用监督交货方法的国家的主管机关的协议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这些国家之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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