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5条 违犯海关税费的支付期限
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海关税费,处以-
罚款,数额为未支付海关税费总额的50%-100%,并暂停许可证和专业证书的效力或不对其实施暂停。
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第296条做了修改(见旧版)
第296条 银行和履行某些银行业务的组织的责任
银行或其它履行某些银行业务的组织不执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于征收海关费用或关于暂停海关费用支付人账户上的支付业务的决定,被处以-罚款,数额为未交纳海关费用的总额。
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第297条做了修改(见旧版)
第297条 非法实施海关经纪人、专家的活动或违犯关于这一活动的条件
没有哈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颁发的许可证,或这一许可证被宣布作废、收回或暂停使用,或编制中没有拥有哈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专业证书的海关手续专家的名额而进行海关经纪人活动,在自己的名称、广告或其它信息中使用“海关经纪人”这一称谓;或没有专业证书或是根据法院裁决被剥夺这一证书或其专业证书被宣布作废、收回、被宣布无效或这一证书被暂停使用的人员以海关经纪人的名义从事办理海关手续的活动;或海关经纪人使用因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呈递含有不真实情况的文件而得到的许可证,以及违犯这一活动的其它规定,在没有犯罪征兆的前提下,除本条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活动外对海关经纪人处以-
罚款,数额为月规定指标的20-50倍。
海关经纪人或其工作人员将受法律保护的秘密或保密信息用于个人目人,公开或将其转告第三人,其中包括对此无全权的国家机关,在没有犯罪征兆的前提下,对海关经纪人处以-
罚款,数额为月规定指标的20-50倍,并暂停许可证或专业证书。
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第298条做了修改(见旧版)
第298条 非法实施海关承运人的活动或违犯关于这一活动的规定
没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颁发的许可证或这一许可证被宣布作废、收回或暂停使用而进行海关承运人的活动,或海关承运人使用因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提供不真实文件而获得的许可证,以及违犯这一活动的其它条件,除本条第二部分规定的活动外,对海关承运人处以-
罚款,数额为月规定指标的10-20倍,并暂停许可证效力。
海关承运人或其工作人员把受法律保护的秘密或保密信息用于个人目的,公开或将其转告第三人,其中包括对此无全权的国家机关,在无犯罪征兆的情况下,处以-
对海关经纪人-罚款,数额为月规定指标的10-20倍,对工作人员-罚款,数额为月规定指标的20-50倍。
第299条 公职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违犯现行海关事物规则
法人的公职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不履行现行的海关事物规则(按照本章规定应对此负责任),以及其它根据民事法性质的合同为法人工作的自然人不履行上述规则,在违犯海关规则要追究上述法人的责任的情况下,处以-
警告或数额为月规定指标5-10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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