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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31

来源:asiaexpo-kz.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收藏本页



第218-4条 以维护知识产权为目的暂停海关手续的期限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有权暂停放行包含知识产权客体的货物,期限为10个工作日之内。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程序,这一期限可以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延长到10个工作日。
上述期限过后,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证据以起诉与运进或运出被扣留货物相关的且针对违犯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的法院查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在预先通告产权所有者并完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的要求的情况下,取消货物放行限制。
如果在暂停放行包含知识产权客体的货物期间,对法院查办提起申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有权在法院解决好保障诉讼要求的措施问题之前对货物放行。
如果报关人保证维护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可以在一个月的期限内对货物,包括工业样品、专利权、集成微型电路拓扑或非公开信息实施放行。保证的种类和程度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218-5条 未采取措施或违反保护知识产权要求的责任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要为未采取本法典第218-2-218-4中规定的措施或违反本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它标准法律文件中规定的要求而暂停放行货物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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