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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莱食品进口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17 收藏本页


  三、人造甜味剂的许可

  根据文莱法律规定,在未获得批准之前,进口商不得进口含人造甜味剂的食品在市场销售。目前,文莱批准含以下三种人造甜味剂的食品在市场销售:

  1、糖精 Saccharin
  2、糖精钠 Sodium saccharin
  3、冬氨酰苯丙氨酸甲酯 Aspartame

  申请进口许可须向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处提交申请信,缴纳100文元(约70美元)的申请费。收到申请后,1-2个工作日内出具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四、海关通关文件的背书

  食品进口商需在货物到港至少5个工作日前,将通关申请表格连同其他文件一起,提交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处审批。所需文件如下:

  1、发票副本
  2、注册表副本
  3、人造甜味剂的进口许可证副本
  4、原产国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许可证副本或HACCP/GMP/GHP证书副本
  5、相关机构或认可实验室出具的卫生证明或销售许可证副本

  其他文件:
  1、酱油、蚝油产品的氯丙醇(3-MCPD)检测报告副本
  2、功能饮料的咖啡因检测报告副本
  3、牛肉产品原产国出具的无牛绵状脑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itis)和疯牛病(Mad Cow Disease)报告的副本
  4、牛奶和奶制品的二恶英(Dioxin)检测报告
  5、原产欧洲国家的牛奶及奶制品的未经电磁辐射处理的证明
  6、鱼及鱼肉制品不含呋喃西林(Nitrofurans)和氯霉素(Chloramphenicol)成分的证明
  7、猪肉产品无日本脑炎(Japanese Encephalitis)的证明

  其他规定:

  如进口商无法提供卫生证明或实验室报告等文件,需将样品送交文莱卫生部科学服务司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进口商承担。在取得检验结果之前,进口商需向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处提交一份保证函,承诺在检验合格之前,不将货物投放市场销售。

  保证函范文如下:
保证函 

  五、样品进口的管理

  进口的食品样品无需注册,但需要得到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处出具的批准函。货样的数量不能超过5公斤(或价值不得高于100文元,约70美元)。如货样超过规定数量,需履行正常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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