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出口许可、配额、禁运
所有个体和私营部门必须持有营业许可证。所有货物,其中包括战略性或非战略性物资、装饰品、通过贷款或援助购得的商品以及各种文化用品都必须申请出口许可证。
登记在册的进出口企业可以出口各种商品,但禁止出口下列各类商品:国家拥有专利权的商品;根据经济、规划和财政部1988年7月的第300/EPF号法规明令禁运的物资。对特殊出口商品没有配额制度,出口活动纳入中央统一的分配体系。1988年3月12日, 老挝政府颁发的关于国家对战略物资进出口的专控权的第18号法令规定:咖啡,烟草,小豆寇,安息香,棒紫胶,木材、锯材、压材、藤条、矿产品和其他特殊商品共8类商品为国家出口专控战略物资。
但作为贸易自由化的一部分,该法令同时规定,生产战略物资的国营单位或购买战略物资的地方单位,在完成了上交中央政府的战略物资任务之后,可以直接出口。以出口为主的进出口企业仅限于出口木材、藤条和竹制品、咖啡和茶叶以及矿产品。目前,政府部门对圆木的出口实行垄断经营。只有少数国家商业公司、 省外贸公司和经过特殊批准的公有专业企业才可以出口这些产品。木材、咖啡、 藤条和牲畜的出口需要的商业部和地方政府签发的出口许可证。这些产品同样要受单个企业的配额限制。其它商品可由私营部门自由出口。从1989年3月起, 老挝开始对木材(分高质木材和圆木)出口实行配额管理。除官方多种机构或代理官方金融机构出口黄金和白银外,其它所有黄金和白银出口都是禁止的。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出口的品目有:军用车辆和设备(包括各种武器)、药品以及颓废派文化作品和画像。
出口审批
国家拥有商品出口的专控权。内阁授权国家对外经济委员会、省行政委员会以及市政机关根据1988年3月12日的第13号法令来对出口商品的交易进行审批和监督。经济部门的各种出口商品的审批都包括在其年度计划内,但企业在制定生产计划,与授权的国家进出口机构和公私合营机构签定合同等方面也拥有广泛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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