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6月26日税制第47号政令规定,在某些条件下, 某此商品享受进口税减免待遇。详情见“关税”条。为防止进口商品是援助或贷款计划的一部分, 进口税的豁免或暂停征收是按分项实施的。 根据与有关国家之间的经济协议(如过去与“经济互助委员会”成员国之间的协议),作为债务支付方式进口的商品可以豁免或暂停征收进口税。销售样品、样品材料及军警制服可免征进口税。经有关部门的证明,国防及国家安全所需要的工具和设备也可豁免进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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