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进口关税最高为40%,主要为农产品、高档消费品和小汽车等,最低为5%,外国投资企业进口原材料和设备优惠关税为1%(现已取消)。
老挝于1997年加入东盟,按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要求,东盟主要国家将于2003年将关税降到0-5%水平,老挝被获准在2008年年底前将关税降到0-5%水平,按规定需每年有计划地降低关税。老政府目前正在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老挝的关税税则主要是以经济互助委员会的关税税则分类表为基础制定的,只在有些地方作了适当的修改以适应老挝国情。进口关税采用从价税。 税则第1分主要包括交通车辆、其他车辆、各种零配件以及原材料,它共有22 各种商品的税率从2-20%不等;第2部分分为7组(从23组到29组),主要是建材和工具以及电力设备,各种商品税率在3-50%;第3部分从30组到33组, 包括电力、燃料及爆炸器材,税率在3-40%之间;第4部分从34组到99组, 包括动物、营养品和各种设备,税率在2-70%之间。关税税则采用3位数码代号。
除进口税外,老挝还征收两种国内税:营业税和所得税。营业税适于进口商品必须在缴纳进口税的同时一并向海关支付。根据第47号法令规定, 营业税的结算以申报价(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加上进口税为基准。用于批发的进口商品,其营业税以批发价为基准进行计算,客商可以在销售时缴纳。但营业税的申报和缴纳以一月为限。根据不同商品,其营业税分别为3%、6%、15%和20%。 根据1989年9月28日经济、规划和财政部第47/EPF号法令, 进口商必须在银行存入一定的定金,数额约与其所需缴纳的进口税相当。在某些情况下,进口商可以被减免一些初期的营业税,如果进口商品用来转售或加工,则减免其工农业税。生产者进口的原材料和一些用来组装产品的货物可以免税。
海关估价
1989年6月26日的第47号法令规定,经济、 规划和财政部有权定期进行商品价格的核定,以此作为进口税估定的依据,该部还与对外经济部合作,以国、内和国际上商品的实际价格为依据来确定商品进口价。 如果商品是用几种材料制成的,在计算关税时则以其主要材料为依据。如果所有材料的数量相等, 则以价格最高的那种材料为准,在商品可同时列入几种编号的情况下,如果税率相同,则列入其主要用途的那个编码号;如果税率不同,则选用最高的那个编码号。 海关估价和估值按税则中规定同时兼顾数量、体积、重量、价格及其他方面因素,经济、 规划和财政部有权将从价税率改为特殊的固定税率。税率是全国通用的。申报的进口价即为进口商品在老挝边境上的实际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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