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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特通关须知

来源:商务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12 收藏本页

  有关法规(索引)

  -商法(1980年第68号);
  -贸易公司法(1960年第15号);
  -民法(1986年第67号)。
  (注意:上述法律有多次修改,其中贸易公司法正酝酿作重大修改。)

  1、从商资格:科威特只允许年满21周岁的科威特人或海湾六国公民在科境内从商,严格禁止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科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和拥有房地产。
  2、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科威特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活动 或设立分支机构,必须通过科威特人作代理。有关代理协议规定详见商法第260-296条。代理合同一旦成立,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可能引起法律纠纷。
  3、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可通过科威特人作合伙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在科威特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但科威特合伙人的资本金必须超过51%,银行投资和保险类必须超过60%。公司组建可采取股份公司(起额资本3,000科第),有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起额资本500科第)三种形式。

  进口贸易

  1、进口资格:凡科威特工商会会员在工商部领取进口许可证后均可从事进口贸易业务。
  2、普通进口许可证,均须每年验核延长。进口机诫设备及其零配件须领取一次性特种许可证,由工业总署先行审批。
  3、所有进口商品必须符合科威特规格标准,或按海湾合作理事会一体化经济协定制定的统一规格标准,缺项则必须符合国际规格标准。

  进口单据
  商品进口脱关必须保证最基本的单证齐全:商业发票、产地证明书、提单和装箱单,正本一式三份,由出口国商会盖章认证,并经科威特驻出口国领事认证。所有单据必须装订成册加上封面,列明单据目录。
  有些产品要求附加商检证、产品安全证等。每件外包装上必须标注原产地。未脱关商品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复运出口。

  关税

  普通关税4%。根据海湾经济一体化协定,科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基本商品进口关税提高到4.5%,到2005年3月1日提高到5.5%,其它商品进口关税在此期间由4.5%逐步提高到7.5%。
  免征关税商品有:
  食品、药品、基本消费品、活畜、金锭、印刷品等等,但当地有生产的(如面包)除外。临时进口的样品限额为5,000科第。工业企业进口的原料、半成品、机械设备和零配件须经申请才能免税。
  保护性关税:
  当地有生产的碳氢产品征收关税100%, 烟草75%。(近调整至100%)如当地工业企业要求实施保护性关税,其产品必须占当地市场需求的40%,其附加值为20%时,消费品关税10%,其它25%。
  优惠关税:
  应税率为4%的海湾六国工农业产品(附加值最低40%)免征关税。实施保护税率的阿拉伯同类产品减征50%或75%。
  计税方式:
  从价税。按货值加运保费乘以税率百分比 计征,按当天汇率折成科威特第纳尔收费。
  禁止进口商品:
  含酒精饮料、猪和猪肉、猪皮革制品、麻醉品、淫秽物品、破坏性物品、生产日期超过五年的汽车、以及对公共卫生有害的物品如气枪、石棉、 塞克拉明等。
  按照工业保护条款规定的本国能制造的工业品。
  绝对禁止从以色列和伊拉克进口任何商品。
  限制进口商品:
  武器、弹药、爆炸品、乙醚、中草药、杀虫剂、珠宝钻翠、度量衡器和旧汽车,以上产品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审批,并领取特别许可证才能进口。
 
  商业代理:
  参见《承包须知》“参加科威特政府工程承包投标须知”代理制度。

  商标注册
  主管部门:工商部发明专利与商标司商标保护依据商法第61?5条。1999年第3号法对商标进行修改,将商标保护范围延伸到视听商标。
  商标注册保护期限原则上十年,期满前一个月如申请延长,可再延长十年。到期如未申请延长,则期满之日起半年后失效。
  商标转让作所有权变更登记。
  商标侵权罚款600科第或拘役或并处,外付赔偿金。
  商标注册申请书必须用阿拉伯文交至商标监督办公室,费用24科第,一经接受即在官报上公布,30天内可接受抗诉,如被驳回,三个月后申请注册开始生效。外国商标注册一般委托当地代理办理。
  专利权适用法律:1962年第4号法。
  科威特公民、在科威特常住的外国人和签有对等待遇国家的外国人均可在科威特申请专利登记。
  专利权保护原则上为15年,可顺延5年。经改进的仿制专利权保护期为7年。

  所得税
  科威特籍(包括海湾六国)公民和法人不征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营业税或附加税。科威特有限公司仅向科威特科技进步基金缴纳2%的税。科威特仅对外国公司的净收入(1955年第3号法)征收商业所得税。目前已提出对1955年第3号所得税法作重大修改。现按修改法案摘要如下:

  征收对象:
  所有在科威特从事实业和贸易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机构均须依法纳税。外国企业机构是指依法在科威特成立的商业实体,包括由当地服务代理的外国公司,不包括海湾合作理事会其他五国公司全资拥有的商务实体。如属外国参股公司,则对其股份所得课税。

  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是指在科威特从事商务活动所得的总收入,包括履约利润;出售、出租或授予使用商标专利收入,商务代表或中介佣金,工业活动、财产买卖、项目运营、提供服务等所得利润;但不包括有价证券交易所得和财产、货物、权益的纯购买。以上利润和收入,扣除各种费用和成本(工资薪奉、资产折旧、馈赠施舍赞助)后,计作应税收入。

  说明:允许列支的商务费用,均在科境内产生的收入范围内:
  -为不可回收的外债开支及对劳务补偿实际付额;
  -固定资产折旧率按最低应税额列支:
  房屋建筑、公路桥梁 4%
  服务站及其道路、内部管线、机诫设备 10%
  储油罐、管网、码头 5%
  海洋工业 7.5%
  服务站设施、家具、办公设备、 15%
  运输车辆 20%
  施工设备、吊车、叉车等、货车、飞机 25%
  汽车、摩托车、挖掘工具、清洗工具 33.33%
  -当地代理费按收入的3%列支;
  -递延费用为不间断的下期作业预支,前期费用不予列支。
  -外方已在公司帐内列支的管理费不再扣除,但其直接损失可凭单据列支;
  -外方总部补贴可申请扣除,包括外方顾问或内部分包按收入的3.5%扣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中的外方按2%扣除;外国保险公司按分保净值的3.5%扣除;

  课税率:按累进制分段计税(单位:科第)

  收入所得分段       税率
  10,000以下        免征
  10,000以上至40,000以内   5%
  40,000以上至70,000以内   10%
  70,000以上至100,000以内  15%
  100,000以上至130,000以内  20%
  130,000以上 25%

  税期:
  按公历年12个月为一个税期;首税期至12月31日可含盖18个月.每税期结束后第4个月的15日以前必须提出申报,最多可宽限75天.税务申报必须用阿拉伯文,并附上有关帐单经工商部注册会计师签字认可。

  缴纳方式:
  缴税使用科威特第纳尔开出的银行支票。在税期结束后的5个月依次为15日、4日、6日、9日、12日平均分四期摊付。如要求延长75日,则必须提供审计报告。拖延税务申报或误期缴税,每拖延30天罚款1%。
  各部业主应按合同每笔付款金额中留置不超过10%款项转入财政部账户,待其税务结清并向业主提供完税证明后方得释放。
  注意事项: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可连续结转3年,连续3年亏损停止结转。?停业须报工商部,可不计入税期,但亏损须停止结转。纳税追索有效期5年,自报税之日起计算,但如接局长通知有瞒报或其它税务牵连者除外。
 
  避免双重征税
  科威特已经签订或正在商签避免双重征税的国家有:比利时、中国、塞浦路斯、法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罗马尼亚、南非、泰国、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芬兰、印度、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瑞士、土耳其、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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