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 乌兰巴托市
关 税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本法律旨在健全蒙古国的关税税率体系,明确关税税率税额的确定原则和完税价格的确定,以及在关税的征收和缴纳过程中应该遵守的法则。
第二条 蒙古国关税税率的法律、法规
1、蒙古国关税税率的法律、法规由海关法、本法律及其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组成。
2、蒙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如果有与本法不一致的规则,要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三条 法律术语的解释
1、本法中提到的:
1)“关税”是指在货物通关时,海关依照本法和海关法征收的税款;
2)“其他税收”是指海关依照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向纳税义务人征收的税款;
3)“纳税义务人”是指向海关提出货物通关的申报人;
4)“完税价格”是指为征收关税和发布海关统计信息而依照本法所确定的价格;
5)“关税税率”是指根据货物归类与代码管理系统的类别而编制确定的关税税率税额一览表;
6)“人道主义援助物资”是指为了消除因不可抗力及与其相当的其他灾害所遭受的损失而运送的货物;
7)“无偿援助物资”是指根据蒙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而运送的无需偿还的货物。
2、本法中使用的其他术语可依照蒙古国海关法中的解释理解。
第二章 关税税率体系
第四条 关税税率体系
1、依照关税税率向通关货物征收关税,并根据完税价格核定关税。
2、通关货物的关税税率由蒙古国家大呼拉尔审批。
3、关税税率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和优惠税率三种。
4、原产于给予蒙古国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的货物,适用于最惠国税率。
5、原产于给予蒙古国优惠税率的国家的货物,适用于优惠税率。
6、原产于本条第四、第五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的货物,适用于普通税率。普通税率比最惠国税率高出一倍。
7、 因获得了蒙古国家大呼拉尔的授权,政府可以在必要时调整关税税率。
8、 在关税税率的确定及减征、加征和免征关税时,要按照货物归类与代码管理系统,标明该货物的种类和代码。
第五条 关税税率委员会
1、成立非编制机构关税税率委员会,其职责是就关税政策的制定、健全合理的关税税率体系、合理地确定税率税额以及征收增补关税相关的问题,提出建议并作出结论。
2、由蒙古国政府规定关税税率委员会的组成,并审批其章程。由主管海关事务的政府委员负责领导关税税率委员会的工作。
3、在确定关税税率委员会组成时,除主管海关和财政事务的国家机关外,还要兼顾专家学者和企业单位的代表性。
第六条 税率税额的增减
1、依照本法第四条第七款的规定,根据关税税率委员会的建议,蒙古国政府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调整税率税额:
1)为协调市场供求关系,可将具体种类货物的税率最低降低百分之五十;
2)为使某种货物的进口保持适当的水平和建立国内市场的合理结构,可将税率税额最高增加百分之五十;
3)为保障经济发展的平衡,可以调整进口到蒙古国某些地区或者从该地区出口的具体种类货物的税率税额;
4)根据某些人们日用消费品的季节性供求关系,可以短期(不超过六个月)调整税率税额。
第三章 确定税率税额的方式及增补关税的征收
第七条 确定税率税额的方式
1、 关税的税率税额以下列方式来确定:
1) 根据完税价格的比例;
2) 根据单位货物的货币折算;
3) 并用本条第一款中第一、第二条款规定。
第八条 增补关税的征收
1、 蒙古国政府,除关税外还可以征收下列增补关税
1) 特别关税;
2) 反倾销税;
3) 补征关税。
2、 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征收增补关税:
1) 对国内生产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
2) 妨碍相关产品的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
3) 其他国家对蒙古国进行歧视和损害其利益的。
3、 进口到关税区货物的数量、价格及其他条件,符合本条第二款中第一、第三条款规定时,为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利益,采取报复措施而征收特别关税。
4、 进口到关税区的货物以明显低于出口国的正常价格提供,符合本条第二款中第一、第二条款规定时,为采取保护措施而征收反倾销税。
5、 进口到关税区的货物,在生产和向蒙古国出口时收取了税费而又符合本条第二款中第一、第二条款规定时,要征收补征税。
第九条 增补关税征收的依据
在增补关税征收前,由关税税率委员会依照蒙古国及国际法律、法规对当前情况进行审查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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