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篇 海关统计和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实施
第三十四章 海关统计的实施
第233条 海关外贸统计
为保障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所确定的其他国家机关掌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外贸易状况,监督关税和其他海关税费上交联邦预算的状况,监管货币,分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外贸易的现状和发展,掌握贸易和支付平衡以及整个经济状况,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要搜集和整理货物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资料,提交和公布海关统计数据。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外贸易的海关统计按照本法典和其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实施。
实施海关统计采用能保障进行国际数据对比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统计数据对比的方法。比如:参见1994年12月9日颁布的“关于采用统一的独联体成员国家对外贸易海关统计方法”
第234条 专门海关统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为保障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其他任务,还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委员会确定的程序实施专门的海关统计
第235条 为统计目的所使用的文件和资料
据本法典关于办理海关手续和实施海关监管的程序原则提交实施海关统计所需文件资料
为统计目的所提供的信息为保密信息。本法典第16条规定适用于这些信息。
第236条 对实施海关统计有关的违法行为的责任
同实施海关统计有关的违法行为同时又是违反海关规则或者侵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正常活动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按照本法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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