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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36

来源:asiaexpo-kz.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收藏本页


第三十五章 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实施

第237条 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实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负责实施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即:
保障跟踪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国际基础的变化和补充,跟踪国际社会对这一名目表的解释和其他决定;
按照国际原则贯彻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
保障公布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
拟定和批准对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解释和其他决定并保障其公布;
履行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所需的其他职能。

第238条 商品分类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对商品进行分类,即把具体的商品列入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应在位置。
参见:依据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进行商品分类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于商品分类的决定是指令性的。
参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入部海关委员会2000年6月30日编号为N TK-2-3-11/4826的“关于商品分类”的发函

第239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在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方面的补充权利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
在从事海关问题,其中包括制定、修改、补充、解释和通过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国际原则的国际组织中,代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参与拟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制定、修改和补充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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