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 对其他外国人员的海关优惠
第229条 对外国外交信使和领事信使的海关优惠
外国外交信使和领事信使可把他们个人使用的物品运进或运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免受海关检查,不交海关税费(保管费除外),物品的海关手续在为此规定的地点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工作时间之外办理。
第230条 对外国代表和代表团成员的海关优惠
外国代表、议会和政府代表团成员以及根据对等原则前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参加国际谈判、国际代表会议或担负其他官方使命的人员享受本法典给外国外交代表机关人员提供的海关优惠。与上述人员同行的家庭成员也享受这些优惠。
第231条 对过境的外国外交人员、领事代表机关公职人员、外国国家代表和代表团成员的海关优惠
对于经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即过境的外国外交人员和领事代表机关公职人员、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本法典第230条所指人员(也是为了这些人员的同样目的)提供本法典为代表机关的外交人员所提供的海关优惠。
个别关于对享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优惠的外国外交代表机关及其同等待遇的团体,外国外交代表团成员及其同等人员从海关仓库提出的物品的海关监管问题,参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委员会1997年4月23日颁布的第107-P号令。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1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232条补充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缔结的”字样改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参见旧版。)。
第232条 对国际政府间组织及其下属的外国代表机关以及这些组织和代表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海关优惠
对国际政府间组织及其下属的外国代表机关以及—些组织和代表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他们的家庭成员的海关优惠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相应国际条约规定。
个别关于对个别范畴的外国人提供海关优惠的问题参见,参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委员会1997年5月12日颁布的第127-P号令所确定的“关于对享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优惠的组织和个人的物品实施海关监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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