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 对某些外国人的海关优惠
第三十二章 对外国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优惠
第223条 对外国外交代表机关的海关优惠
外国外交代表机关在遵守所规定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通过程序的情况下,可免交海关税费(保管费除外)将代表机关官方使用的货物运进或运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这些货物的海关手续在为此规定的地点之外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工作时间和类似服务时间之外办理。
第224条 对外国外交代表机首长及其外交人员的海关优惠
外国外交代表机关首长和代表机关外交人员以及与他们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在遵守所规定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货物通过程序的情况下,可免交海关税费(保管费除外)将其个人使用的物品,包括基本的日用家什运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这些物品的海关手续在为此规定的地点之外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工作时间之外办理。
外国外交代表机关首长、外交人员和与他们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个人行李免于海关检查。如果没有重要的根据认为,行李中藏有非个人使用的物品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所禁止的进出口物品或由检疫和其他专门法规调节的物品的话,那么,这种检查只有在本条所指人员或他们的全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225条 对外国外交代表机关行政-技术人员的海关优惠
外国外交代表机关行政-技术人员和与他们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如果这些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不经常生活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运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基本生活用品免交海关税费(保管费除外),这些物品的海关手续在为此规定的地点之外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工作时间之外办理。
第226条 将提供给国外国外交代表机关外交人员的海关优惠扩大到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据同外国的专门协定,本着两国对等原则,可将本法典给外国外交代表机关外交人员的海关优惠扩大到该外交代表机关的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以及其不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常住的家庭成员。
第227条 对外国领事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海关优惠
外国领事代表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其中包括领事、领事代表机关服务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也享受本法典给外国外交代表机关或相应的外交代表机关人员提供的海关优惠。
根据同外国的专门协定,本着两国对等原则,本法典提供给外国外交代表机关相应人员的海关优惠可扩大到外国领事代表机关服务人员以及他们不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常住的家庭成员。
第228条 外国外交邮件和领事公文包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
外国外交邮件和领事公文包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不应被打开和受滞留。如果有重要根据认为,领事公文包里含有非本条第三部分所指物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有权要求外国全权代表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打开领事公文包。如果拒绝打开,则依赖公文包退回出发地。
构成外交邮件和领事公文包的所有东西应有明显的指明这些东西性质的外部标志。
外交邮件只能包含外交文件和供官方使用的物品,而领事公文包只能包含官方通信和文件或只供官方使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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