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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29

来源:asiaexpo-kz.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收藏本页


新版中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1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200条进行了新的表述(参见旧版。)

第200条 报关单的变更和补充
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许可,对报关单中的资料可以进行修改或补充,可以收回所递交的报关单。
报关单的变更、补充和收回只能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审查报关单未结束或开始检查货物和运输工具之前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规定报关单中的信息不属实之前。
变更和补充报关单不能扩大或缩小它的有效范围。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无权主动或受他人委托或请求填写书面报关单、变更或补充报关单中的信息,除添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职权范围内的信息以及改变或补充机工加工所使用的保密信息(如果这些信息已以非保密形式载入报关单中的话)以外。
按照上述程序收回旧报关单并递交新报关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确定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和补充和程序。

第201条 临时或不完全的报关单
如果报关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递交全面的报关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确定的程序可以允许递交临时的或不完全的报关单,条件是临时的或不完全的报关单包含有对于海关目的所需主要信息,并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规定的期限里提交其余信息。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1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199条补充了四分之一的内容(参见旧版。)

第202条 定期和预先报关
在同一个人定期运输同一类货物和运输工具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情况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可以允许对一定时间里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货物和运输工具递交一次性的报关单。
如果报关人在不迟于货物抵达前30天之前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提出申请,可以采用货物预先报关程序。
货物的定期和预先报关程序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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