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已支付的海关税费及作为付税担保而交纳的税费的程序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与国家海关事务全权委机关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协商后确定。
依照法庭判决,要在三天内将无根据的征收款退还给付款人,并加算罚金。罚金的金额为付款当天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的官方退款利率的1.5倍,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征收之时算起。
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本法典中补充了第151-1条。
第151-1条 诉讼时效的期限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部门要求支付重新审议的海关税费额或征收未交纳的海关税费额以及付款人要求退还或抵销已支付的海关税费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五年。
第152条 监督海关税费的支付
对海关部门负责征收并纳入预算的海关税费的计算正确性和及时性进行监督的工作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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