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凌润

  • 深圳:86-(0755)-88315888
  • 东莞:86-(0769)-88986666
  • 广州:86-(020)-3826 2661
  • /62/63
  • 蛇口:86-(0755)-26060303
  • 26060267
  • 盐田:86-(0755)-25207552
  • 25203230

快速导航

主页 > 亚洲航运 > 亚洲通关 > 正文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16

来源:asiaexpo-kz.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收藏本页


第十五章 货物再出口

第97条 货物再出口制度的目的
货物再出口系一种海关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按照本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条款之规定,外国货物可以再次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出而不需要交纳进口关税、其它税或退还进口关税、其它税,亦不适用非关税调节措施。
见:货物再出口海关制度的适用规则(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入部海关委员会2001年2月9日的第46号通知确定)。
新版中的第98条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规定陈述的 (见旧版)

第98条 货物再出口的条件
如果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声明,货物运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仅是为了直接再出口,那么运进时对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其它税,亦不适用非关税调节措施。自其报关之日起,这些货物的实际再出口不应迟于2个月。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实现实际再出口或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内对货物实行自由流通放行,则应当交纳关税、其它税和罚金。罚金按付款当天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官方退款利率的1.5倍计算,罚金的计算时间为货物处于再出口海关制度下的时间,包括付款当天。
除因对货物实行自由流通放行而交纳的税费外,在下列情况下,依照本条第一段交纳的进口关税和其它税应该在货物实际运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后退还:
除自然损耗或正常运输和储存条件下的亏损外,再出口货物仍处于进口时的状态;
自货物进口之时起两年内实现货物再出口;
再出口的货物未曾被用于赢利目的。
运出再出口货物时不再征收出口关税,亦不适用出口时的非关税调节措施。
见:货物再出口海关制度的适用规则(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入部海关委员会2001年2月9日的第46号通知确定)。
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第99条做了修改和补充 (见旧版)

第99条 货物再出口许可证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规定的程序实施货物的再出口。例如,见1994年10月15日颁布的“关于货物再出口和发放再出口许可证的程序”协议和1995年7月20日依照该协议通过的第1003号“货物再出口程序”。
以全权银行担保或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交纳应交额做为押金或海关押送的形式来保证交纳进口关税和其它税,在这种情况下,应交纳消费税的货物可以再出口。在确定货物实际运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后退还已交纳的进口关税和其它税额。
适用海关再出口制度货物的载货报关单的填写原则见1995年9月26日第127-П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委员会通知。

凌润服务

欢迎您访问凌润物流,凌润客户专员将竭诚为您服务!

了解更多

特惠活动

物流行业案例、技巧、流程、知识培训中心!

粤ICP备11018348号 技术支持:德辰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