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口许可证
根据1978年颁布的《自由进口法令》,以对125大类产品的进口实施许可证制度。武器和弹药,汽车、飞机、船舶及配件,活动物及动物产品类受限最多。根据产品不同,进口许可证分别由工贸部、农业部、卫生部、交通部和劳工部发放。如申请符合要求,许可证一般在7-10天内发放,对于自动许可类产品,在14天内发放。申请进口许可证必须是以公民或在以注册的公司。申请时应向工贸部提交一份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订单、发票复印件或外国供货商(制造商)的报价单一份。
对于未与以签署最惠国协议的国家或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限制以出口的国家,进口其产品均需许可证。这些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Belarus、波黑、文莱、柬埔寨、乍得、克罗地亚、古巴、爱沙尼亚、格鲁吉亚、印尼、哈萨克斯坦、立陶宛、马其顿、马来西亚、马里、毛里塔尼亚、蒙古、摩洛哥、莫桑比克、阿曼、卡塔尔、刚果共和国、塞尔维亚-黑山、斯里兰卡、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越南。
(六)进口商品检验
大部分进口商品检验由以标准局进行。医药、农产品等分别由卫生部、农业部进行。检验按照标准协会制订的程序进行。质量证明根据样本测试、配套部件测试和鉴定测试的结果颁发。样本测试在第一船产品到达之前或之后进行,主要用于对电力设备和其它类似复杂产品的测试;配套部件测试对所有产品都适用;鉴定测试通常在港口进行,有时也在保税仓库或进口商的仓库进行,其目的是确认所运货物确为样本测试所检验和许可的产品。在标准局检验合格后,该机构签发进口许可,凭此许可再申领进口许可证或直接进口。一般讲,以对与安全、卫生、环保相关产品的检验较为严格。
(七)技术、卫生、检验检疫标准和要求
以针对不同产品,在技术、卫生及检验检疫等方面制订了一系列相关标准要求,涉及卫生、安全、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的各项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非强制标准两大类。强制标准是所有企业必须执行的,否则其产品不能进入市场。非强制标准则起指导和参考作用。强制标准适用于大多数食品、饮料、烟草、纺织品、服装、玩具、鞋类和皮革制品。
在以色列,标准的制订及监督执行涉及标准局、工贸部、农业部、卫生部和通信部等部门。标准局是由以部分公司、行业组织共同创立的机构,以工贸部提供部分预算资助。标准局代表政府制订、颁布各项标准,负责对以市场上国产或进口的各类消费品,工业、建筑产品进行测试和颁发质量证明;它还负责监督和实施质量体系认证,包括以全国ISO9000和ISO14000两大质量认证体系的认证工作。其ISO9000认证已得到荷兰RVA认可。标准局通常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本国标准。目前,约有四分之一的强制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以标准局共颁布了2000多项标准,除电子产品、电力和通讯标准以英文发布外,其余均以希伯莱文发布。1976年以前的标准附有英文译文,1976年后发布的标准一般不提供译文。目前,以约有500多项强制标准,约占全部标准的24%。工贸部长在与生产商和消费者协商并商得有关部长同意后,可宣布某一项标准为强制标准。
农业部负责制订水果、蔬菜、禽肉等农产品的标准及进口许可证的发放。卫生、植物检疫及健康规定适用于以下产品:饲料、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口的活动物、生肉及生肉产品、一些动物产品、疫苗、血清、微生物及动物饲料,以及蜂蜜产品。 家畜进口必须附有由出口国官方兽医机构签发的卫生证明,证明在发货前6个月内该地区没有传染性疾病并且这些家畜没有疾病。申请人工饲养家畜或其它动物的进口许可将根据动物的种类、性别及出口国当时的疫情分别考虑。其要求与国际动物卫生法典(OIE)的指导原则相一致。 冷冻或冷藏肉类的卫生证书必须证明该肉可供人类食用并在装运前一直得到正常的冷冻或冷藏。 兽皮及动物的部位(皮肤、骨头、蹄、毛、毛发和刚毛)的进口也需卫生证书。此外,所有植物繁殖原料(包括种子)和大部分植物和材料、新鲜水果、蔬菜、一些干水果、坚果和插花均需卫生证明和/或进口许可(在货物装运前颁发)。
对于适用强制标准的产品,其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的检验程序有所不同。进口产品大多在港口接受系统检验,而本国产品则为市场检验。进口商若获得标准局发给的标准标志,其进口的产品可不需另行检验而直接进入以色列。对于未获得标准标志的进口商,其进口产品应接受类型审批及检验。其做法也因产品安全程度及进口商信誉不同而有所差异。对某些产品,若进口商及进口产品均未发生变化,则类型审批每四年一次。对涉及安全的产品,则需在清关前进行抽检。若进口商信誉好,则可在其仓库进行样品测试。
除技术和卫生标准外,以还通过一些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规定,涉及空气污染、噪音污染、水质、海洋污染、危险品、固体废物等等。各地方政府在环境部监督下管理与环保有关的商业行为,违者处以高额罚款,严重的关闭工厂。
另外,犹太教律法对食品等有一些特别规定,类似伊斯兰教的“清真”要求。如果进口商欲在以销售带Kosher(按犹太教规定制作的食品)标记的食品,必须首先获得由犹太教大拉比签发的证书。以国内餐馆也有Kosher及非Kosher之分,很多犹太人不到非Kosher餐馆就餐。但获得Kosher证书手续繁琐,成本甚高。出口的肉类要按照犹太教的规定进行屠宰和制作;出口企业每年需请拉比到工厂现场考察检验约一个月,企业需支付所有交通、住宿及一定的检验费。只有获得拉比认可,企业才可获得有效期一年的Kosher证书,并支付证书费约4000美元,且需每年更换。
(八)标签和包装要求
以有严格的标签及包装要求。货物标签必须打印、刻、贴或以其它方式附在货物或包装之上。对于多层包装,最外一层应有标签。进口货物名称或商标不允许与以生产商、经销商或贸易商名称或商标雷同或让人感觉到雷同,除非同时标明产品的原产国。进口货物必须注明原产地、生产商名称和地址、进口商名称和地址,成分含量、重量及体积。在所有情况下,标签都应使用希伯莱语,但可附英文标签(其字体应不大于希伯莱语字体)。对于危险品(如毒药、杀虫剂、药品、易燃物品、弹药、炸药、爬行动物、昆虫、细菌和放射性材料),应在包装外面和里面明确标明。1995年以后,以工贸部已允许在以境内加注标签(纺织品和香烟除外)。在以销售的食品应装在大小固定的包装中,使用公制重量或容量,或在零售时说明单位重量的价格。水果、植物和肉类产品另有专门要求。食品的包装不能由易于传播损害人类健康的材料制成。这些措施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健康。但在另一些情况下则是为了使消费者能够比较类似包装产品的价格。
(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以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根据1991年生效的<<贸易征税法>>执行的。1993年以来,以提出并执行了约9笔反倾销案,反倾销的产品主要是纺织品和木材及木制品;涉及的国家包括美国(2笔)、德国(1笔)、意大利(2笔)、葡萄牙(1笔)、土尔其(1笔)、中国(1笔)。
为防止部分国家纺织服装产品涌入,保护本国产业,以借纺织服装业失业人数增多为由,从2002年初便酝酿对来自非自由贸易协定国家的纺织服装大幅增征进口关税,并已决定对来非自由贸易协定国家的胶合板加征30美元/平方米的特别关税。
以实施保障措施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调节农业和渔业的生产、需求或消费;保护本国生产不受进口产品的实质损害;限制在以生产和开发的原材料出口。以保障措施适用于81种产品,占整个税目的0.8%。
(十)出口限制
以对出口产品一般没有限制,也没有出口配额,也不征收任何税费。但为了控制以产品质量和标准,或执行有关国际协议(如动、植物保护,毒品等),或保护本国资源,根据1978年<<自由出口法令>>,以禁止约42种产品出口,如活家禽、牛奶制品、废棉、拖拉机、一些化学原料产品等。
为了控制质量和出于卫生考虑,以对部分食品、新鲜农产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另外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还包括钻石和部分宝石及犹太宗教物品。
(十一)出口补贴
以出口补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出口商开拓海外市场提供资金支持,这方面的支持适用于各产业部门,支持比例可达市场开拓预算成本的33%,最高支持金额为40万美元;二是对部分农产品出口提供补贴,包括棉花、水果、鲜花、鹅肝和蔬菜。以承诺从1995年开始,10年内对这些产品的补贴额减少24%。
(十二)服务贸易
2001年服务贸易约占以GDP的64%。以属服务贸易净进口国。最大的赚汇服务业是旅游业。除旅游、电讯和银行业外,以的其它服务行业对外国投资是放开的。电讯业也在逐步对外开放。以承诺将按照GATS时间表,向外开放各服务领域,并保证其限制水平不高于GATS时间表的规定。
(十三)知识产权保护
以是伯尔尼和巴黎公约成员国,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其国内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完备。版权、专利、商标、工业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局设计等知识产权在以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版权保护还包括原创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包括计算机和软件)等。以承诺,如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内容有与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不一致的,将按照该协定的规定要求修改。
(十四)政府采购
以1992年颁布<<强制投标法>>,对政府采购作出了规定。该法对政府采购的规定采用的是“门槛价值”,即在政府或国有公司采购中,如采购额超过“门槛价值”,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但在实践中,不按照规定要求操作的情况时常发生,例如,采购额超过“门槛价值”却采用封闭投标。
1995年后,按照<<强制投标规定>>的要求,为了促进国内产业发展,政府机构和国有公司在采购中必须遵循对冲政策。根据该政策要求,凡采购超过150万谢克尔(约40万美元)的国际招标,必须包含“工业合作”条款。其内容是以企业实体必须拥有合同金额的35%。为了满足“工业合作”对冲要求,外国供应商中标后,可分包给以公司或在以投资,转让技术诀窍或采购以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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