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乌兹别克继续实行鼓励出口、控制进口的对外贸易政策。作为这一政策的执行者之一 —— 乌兹别克海关,将继续延续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海关税收体制,并根据一年多来的市场变化情况作适当的补充。因此,2007年的乌海关税收体制将继续保持以下框架:
一、开放的出口管理制度:
1,取消所有的出口关税;
2,对出口商品退还增值税,免交消费税。
二、进一步强化的进口管理制度:
1,继续执行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海关新税则,对约660种进口商品征收5—30%的进口关税,平均税率水平为14.85%;
2,为防止低价报关,继续实行“海关估价”和“从量最低限价”制度;
3,对与乌兹别克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10个国家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这10个国家分别是: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吉尔吉斯,塔吉克,土库曼,格鲁吉亚,摩尔多瓦,阿塞拜疆。)
4,对与乌签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协定”的41个国家进口的商品,按现行进口税率征收关税。(这41个国家分别是:奥地利,孟加拉,比利时,保加利亚,英国,匈牙利,越南,斯洛文尼亚,马来西亚,德国,希腊,丹麦,以色列,印度,爱尔兰,西班牙,意大利,约旦,韩国,中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荷兰,葡萄牙,巴基斯坦,波兰,罗马尼亚,塞浦路斯,马耳他,斯洛伐克,美国,土耳其,芬兰,法国,捷克,瑞士,瑞典,爱沙尼亚,日本,沙特阿拉伯。)
5,法人进口,除照章缴纳进口关税外,还需同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值税率与上一年相同,为20%:新公布的、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消费税率幅度为10~140%,征税品种132种。新版消费税率是在2005年版本(中文版全文见附件1)上新增加了9项(见下表),主要是针对旧客、货车和乌现已能够生产的纯碱等。
表格:乌兹别克斯坦新增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表
(
|
商品 类别 |
税则 号列 |
货品名称 |
进口税率 (货品海关价值百分比,或每一计量单位的美元数额) |
消费税 (货品海关价值百分比,或每一计量单位的美元数额) |
|
28 |
2836 20 000 |
碳酸钠(纯碱) |
5 |
30 |
|
34 |
3403(3403 91 000除外) |
润滑剂(包括即以润滑油为基本成分的切削油制剂,螺栓或螺母松开剂,防锈或防腐剂,及脱模剂) |
10 |
30 |
|
42 |
4201 00 000 -4203,4205 00 000 |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
3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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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6911-6914 |
瓷餐具、塑像及其他陶瓷制品 |
10 |
30 |
|
87 |
8702 10 19 |
客运机动车辆,10座及以上(包括驾驶座), 排气量≥2500cc,旧车 |
30 |
70%+3.0美元/每毫升 |
|
8702 10 99 |
客运机动车辆,10座及以上(包括驾驶座), 排气量<2500cc,旧车 |
30 |
70%+3.0美元/每毫升 | |
|
8704 21 390 |
载重量低于10吨的货车,排气量≥2500cc,旧车 |
30 |
70%+3.0美元/每毫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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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4 21 990 |
载重量低于10吨的货车,排气量<2500cc,旧车 |
30 |
70%+3.0美元/每毫升 | |
|
8704 31 990 |
载重量低于10吨的货车,排气量<2800cc,旧车 |
30 |
70%+3.0美元/每毫升 |
资料来源:乌兹别克总统
6,对于自然人携带的、超出免税数量限额以外的进口商品,不论其品种和产地,均按照以下标准征收“海关统一税”:
食品类(面粉除外):货物价值的40%;
非食品类:货物价值的70%:
面粉:货物价值的26%。
7,为吸引外资,继续对符合以下规定的进口货物实行免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以下情况免交进口关税:
▲ 按照以乌兹别克政府名义签署并担保的政府间贷款协议进口的商品;
▲ 用于实施由乌兹别克政府担保的外国贷款项目所需的进口物资;
▲ 作为合资企业外方注册资本金投入的货物;
▲ 外资企业生产所需物资(包括原材料、设备、零部件等,但车辆除外)及企业工作人员生活所需物资;
▲ 在乌直接投资超过5千万美元的外国企业法人从其本国进口的自身所需产品;
▲ 技术设备;
▲ 用于建立计算机数据传输网的设备,计算机主机、组件和软件;
▲ 小企业所用的进口设备;
▲ 原木和木材;
▲ 列入国家本地化生产纲要中的企业进口本地化生产所需的、且乌本国不生产的原材料;
▲ 自2006年1月1日起的2年内“乌兹别克建材工业协会”下属的生产新型建筑材料的企业所进口的原材料;
▲ 2006年-2010年1月1日,70%以上的产品出口的外资丝绸生产企业进口的企业生产所需、乌本国又不能生产的染料、化学品以及其他辅助原料;
▲ 2006年-2011年1月1日,“国家地质矿产委员会”进口的勘探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及这些设备的配套材料和零部件;
▲ 自2007年1月1日起的4年内,“乌兹别克公路”国有股份公司进口的筑路设备及配套零部件;
▲ 乌兹别克轻工协会下属的纺织企业进口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及辅助设备。
(2)以下情况免交进口增值税:
▲ 作为投资运入乌兹别克的技术设备,包括:
- 被列入国家投资计划中的优先发展项目所需的设备;
- 用于实施政府担保下的外国贷款投资项目运入的设备;
- 外国投资者为新建和改造民用消费品生产企业所投入的设备;
- 外国投资者作为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运入的设备以及为开发国家石油天然气项目运入的设备;
▲ 按照乌兹别克与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所签协议提供的贷款和援款进口的设备、材料(劳务和服务);
▲ 2009年1月1日前,国家发展本地化生产纲要项目中列名的企业及纲要项目中标企业进口的设备及零配件;
▲ 纺织工业2005-2008年引资规划中列名的企业进口的设备及零配件;
▲ 2006年-2010年1月1日,70%以上的产品出口的外资丝绸生产企业进口的企业生产所需、乌本国又不能生产的染料、化学品以及其他辅助原料;
▲ 用于建立计算机数据传输网的设备,计算机主机、组件和软件;
▲ 药品及医疗用品;
▲ 童鞋专业生产企业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