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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进出口关税制度

来源:商务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18 收藏本页

  乌兹别克进出口关税制度
  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对外贸易体制相对开放,对进出口商品没有数量、配额及许可证限制。自2004年1月1日起,乌执行新的海关关税,关税按照商品附加值确定,附加值越高,税率越高。目前,乌平均关税水平为14.6%。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属于相对开放外贸体制。乌取消了所有商品(服务)的出口关税,并规定对以外汇结算的出口商品(包括对独联体国家)增值税为0%,并免缴消费税。
  (一)下列商品免缴进口商品关税:
  1、对原产于已与乌建立自由贸易机制国家的商品,如自独联体国家进口的商品在2003年占乌进口总额的38.3%;
  2、根据据乌政府签署的政府间贷款协议或政府担保商品进口;
  3、外国投资者用于企业生产的物资;
  4、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
  5、工艺设备进口;
  6、电脑信息传输网络设备、电脑技术及备件、软件等;
  7、为中小企业进口的设备;
  8、原木及木材;
  9、在本地化生产规划项目中所需的乌没有生产的材料。
  (二)下列进口商品免缴增值税:
  1、为乌优先投资计划中项目进口的设备;
  2、为政府担保的外国贷款投资项目进口的机械设备;
  3、为重新改造的生产日用消费品的企业进口的机械设备;
  4、外国投资者进口的作为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机械设备;
  5、根据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与乌政府签署的贷款和援助协议,有相关企业(包括外国企业)进口的设备、材料(劳务、服务)等;
  6、电脑信息传输网络设备、电脑技术及备件、软件进口;
  7、药品及医疗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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