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签证程序
前往土库曼斯坦的外国公民在申办入境签证时,须持有土库曼斯坦法人或自然人在土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的邀请函。上述邀请函有效期为三个月,邀请函上应注明具体签证日期。
外国公民持上述邀请函到土库曼斯坦外交代表机构或驻外领事机关申办签证。外国公民凭邀请函可在土库曼斯坦边境检查站(附件一)办理有效期为十天的入境签证。如停留时间超过十天,必须到土外交部领事服务司申请签证。
签证发放期为自申请人登记后十个工作日之内。
在土库曼斯坦办理签证延期时,外国公民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邀请其来土的法人或自然人出具的关于有必要延期签证的申请,如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将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对外国公民实施罚款。
首次来土库曼斯坦旅游或从事商务活动的外国公民,可通过土旅游公司或工商会办理邀请函。联系电话为:(00993-12)356403,354594。
二、入境程序
除属于土库曼斯坦边境地区的居民点和地域外(附件二),外国公民准许进入土所有居民点和区域。如外国公民持有注明可进入边境地区的邀请函则可进入上述地区。在办理进入边境地区许可证时,外国公民必须说明其被允许停留的居民点及停留期限。
如外国公民在入境后有必要进入边境地区,须由接待单位或个人到土外交部领事司申办许可证。
三、外国公民在土库曼斯坦内务部登记程序
根据土库曼斯坦《关于外国公民出入土库曼斯坦国境或在其境内逗留程序》的第4348号总统令(1999年9月9日)、《关于修订和废止土库曼斯坦总统部分命令》的第4425号总统令(1999年11月1日)、《关于修订2000年10月31日〈外国公民出入土库曼斯坦国境或在其境内逗留程序〉总统令》的第4892号总统令,在土库曼斯坦暂住并由土方单位接待的外国人入境后应到土库曼斯坦内务部进行登记。
土库曼斯坦邀请单位对外国公民在土境内居住和行动承担全部责任,并根据《关于外国公民在土库曼斯坦的法律地位》法和《关于外国公民出入土库曼斯坦国境或在其境内逗留程序的条例》及时向外国公民解释其权利和义务。
外国公民根据土方接待单位或外国在土常驻代表机构的书面致函在土内务部进行护照登记。向土内务部的书面致函应在自外国公民向土方接待单位或代表机构提交护照登记之日起三天内(节假日除外)送达。
如根据土国际条约对其他入境程序未予规定,因私来土库曼斯坦的外国公民根据其拥有的签证在土内务部进行护照登记。凡根据相应签证因私来土的外国公民在土逗留期限应与签证上注明期限一致,该期限自入境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一年。
凡持有与土库曼斯坦签订国际条约国家护照的抵土的外国公民须在其逗留所在地的土内务机关进行登记。
到土库曼斯坦旅游的外国公民如果逗留期在五天以内,可在土旅游和运动委员会进行护照登记。停留期超过五天,则在土内务机关登记。
在土库曼斯坦院校留学的外国公民的护照登记每学年办理一次。之后,凭所在院校出具的申请和文件延办下一学年的登记。
为外国公民在土库曼斯坦内务部延期登记应在土外交部办理签证延期之后进行。
对在土库曼斯坦逗留期间发生违法行为的外国公民,将根据《外国人在土库曼斯坦的法律地位》法追究其责任。
四、外国航空器获准使用土库曼斯坦领空并在其机场降落程序
首先应照会土库曼斯坦外交部领事司,说明航空器情况、航班号、航班时间、飞行路线、所运载货物或旅客的特征,并附上降落或不降落的飞行计划,以获得使用土领空并在其机场降落的许可证。
根据《土库曼斯坦航空法》和《使用土库曼斯坦领空条例》规定,致函土外交部的期限为:
- 使用领空但不降落—飞行前三个工作日内提交;
- 使用领空并降落—飞行前五个工作日内提交。
土外交部在研究申请后将通报许可证号或无法发放许可证的原因。
五、外国公民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死亡及遗体运回规定
外国公民遗体出境应首先履行下列手续:
- 聘请医生并记录死亡事实;
- 获取法医专家关于死亡原因的鉴定;
- 检察院在检查死亡原因后发放遗体出境许可证;
- 获取卫生防疫局关于准许遗体出境的鉴定;
- 办理死亡证明。
遗体须放于镀锌铁棺内并以由土库曼斯坦外交部、国家海关总局、国家边防局、卫生防疫局及死亡者国家驻土大使馆代表签署的文件所确定的方式密封后方可出境。
六、办理土库曼斯坦国籍
根据1992年9月30日740-7号《土库曼斯坦国籍法》(1992年10月21日生效)第十八条:“加入土库曼斯坦 国籍条件”规定,如果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即可加入土库曼斯坦国籍:
根据个人申请,准入土库曼斯坦国籍需具备下列条件:
- 承担遵守并尊重土国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 通晓土库曼斯坦用于交际的国语;
- 在土境内居住七年以上并有固定住所;
- 在土境内有合法的收入来源。
如申请人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一部分的规定,土库曼斯坦总统有权在特殊情况下批准其加入土国籍。”
该程序的实际操作步骤为:
拟加入土库曼斯坦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应凭私人签证入境。向土内务机关申领居留证,然后在居住地办理登记。根据登记显示在土境内居住满七年后,可向内务机关提交写给土总统的关于加入土国籍的申请。如总统批准并颁发相关命令,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即可办理土国护照。
七、土库曼斯坦公民与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登记结婚规定
本规定根据土库曼斯坦总统2001年6月4日第3407号《关于完善土库曼斯坦公民与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登记结婚问题的法律》的命令制定。
土库曼斯坦公民与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登记结婚前应签婚约,其中要说明财产权、丈夫的义务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义务。
土库曼斯坦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登记结婚须具备以下条件:
- 土公民必须年满十八岁;
- 为给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生活提供保障,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需向土国家保险公司投保五万美金以上;
-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土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并拥有私人住所;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与土库曼斯坦公民登记结婚时应向户籍登记局提交下列文件:
- 外国公民—护照正本;无国籍人士—在土居留证;
- 土外交部和内务部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在土境内合法居留的证明文件;
- 居住地相关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拥有私人住所的证明文件;
- 关于申请人在土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 医疗机构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健康状况的证明;
- 土中央银行出具的关于申请人为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生活而向土国家保险公司投保五万美金以上的文件。
婚约由登记双方签署并在土户籍登记局注册后生效。
八、紧急问题解决程序
土库曼斯坦外交部领事司每周一至周五办理并发放文件,周三学习和整理内务,司长接待日为每周四9:00—16:00。
土外交部领事司每晚和星期日无值班员,紧急问题可通过外交部值班员解决,联系电话为:(00993-12)353216。
附件一
土库曼斯坦边防检查站清单
一、阿什哈巴德机场边防检查站;
二、别克达什公路检查站;
三、元首海港边防站;
四、达绍古兹边防站;
五、达绍古兹火车站边检站;
六、达绍古兹公路检查站;
七、基涅乌尔肯齐公路检查站;
八、土库曼纳巴特机场边防检查站;
九、土库曼纳巴特火车站边检站;
十、法拉普火车站边检站;
十一、法拉普公路检查站;
十二、阿塔梅拉特机场边防检查站;
十三、阿塔梅拉特公路检查站;
十四、马雷机场边防检查站。
附件二
属于土库曼斯坦边境地区的居民点和地域清单
一、阿哈尔州
伊拜科瓦村、吉尔马普村、卡里宁斯基村、阿什哈巴德区马内什村、卡金区、加维尔区、萨拉克区、自国境线至阿什哈巴德—马雷公路区域、自加维尔斯村至杜莎克村(包括该区域内的火车站)。
二、巴尔干州
哈扎尔区、元首市政府、艾森古雷区、加拉加雷区、埃特列科区、元首区、别克达什村、格济尔吉村、图维尔村、恰雷尔村、柯伊玛特村。
三、达绍古兹州
达绍古兹市、肯涅乌尔根奇市、达绍古兹机场、达绍古兹火车站、拉瓦克火车站、塔夏塔什火车站、塔格藤区、达绍古兹区、古巴达克区、鲍尔杜姆扎区、肯涅乌尔根奇区、元首区。
四、列巴普州
阿塔穆拉特区、柯伊腾达克区、尼亚佐夫区、哈扎姆巴斯区、法拉普区、达尔干纳塔区、阿塔穆拉特市、戈乌尔达克市、克尔基火车站、阿姆达琳火车站、基利夫火车站、塔雷梅尔杰火车站、法拉普火车站、达尔干纳塔火车站、加扎尔贾克火车站、阿塔穆拉特机场、戈乌尔达克机场、加扎尔贾克机场、柯伊腾达克机场。
五、马雷州
谢尔赫塔巴特区、塔赫塔巴扎尔区、谢尔赫塔巴特市、萨拉贾火车站、塔格塔巴扎尔火车站、谢尔赫塔巴特火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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