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口下列商品时,吉海关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对产自吉向其提供特惠制关税的国家的商品;对来自受数量限额(配额管理)的国家的商品;对吉参加的国际协定中有规定以及吉在环保、居民保健和社会秩序领域的立法中所要求的商品等。
吉海关机构有权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确认商品产自该国。原产地证明应明确该商品产地国,在没有提供必需的原产地证明前,产品不被认为产自该国。原产地证明以打印体出具,不得修改,用本国语或国际交往语言提交海关机构,一式两份,每份必由出口国政府部门或授权的组织予以证明。如有必要,吉海关有权要求将原产地证明译成吉尔吉斯文。如原产地证明遗失。则使用该证明的副本。未提供原产地证书不成为扣压货物的根据。对完全不能确定产地的商品,按吉尔吉斯海关税则的规定缴纳最高税率放行。
根据吉尔吉斯《许可制度法》,吉对少数商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许可证分为自动和非自动许可两大类,不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和价格做限制性规定。发放许可证的职能分别由相关的政府部门承担,如国防部、安全部、农业水利和加工工业部、卫生部、毒品监督局、烟草总公司和酒业总公司等。
一、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名录
1)密码设备,包括密码设备及其备件,以及密码程序软件。涉及海关代码:8471(仅限密码设备),847330000(仅限用于密码设备),854390900(仅限密码设备);
2)武器和军事装备,用于武器生产的专用配套产品,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的工程和服务(涉及商品名录由吉国防部另行规定);
3)防战争毒害物质的设备及其配件(涉及商品名录由吉国防部另行规定);
4)军服及其标志(涉及商品名录由吉国防部另行规定);
5)军用产品的技术规范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和使用说明(涉及商品名录由吉国防部另行规定);
6)火药、爆破物、引爆物和烟花制造设备。涉及海关商品代码:3601(猎枪火药除外),3602,3603,3604;
7)核材料、核技术、核武器及装备、特种非核材料、放射源及放射性废料(涉及商品名录详见1996年2月6日吉政府55号令);
8)可能被用于制造大规模杀伤武器的民用材料、设备和技术(涉及商品名录详见1996年2月6日吉政府55号令);
9)可能被用于制造武器核军用设备的部分原料、材料、设备和技术(涉及商品名录详见1996年2月6日吉政府55号令);
10)贵金属、贵金属合金及其制品;镀贵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矿石;精矿粉;边角材料和废料。涉及海关商品代码:2616(矿石和精矿粉),2843(金属、合金和混合物),300640000(仅限贵金属材料制品),7106-7112,711311000,711319000,711411000,711419000,711510100,711590900,7118(仅限贵金属材料制品),8544(仅限采用贵金属导线的制品),900319100,902129100,911110000(仅限贵金属材料制品),960810300,960839100;
11)贵重天然石材及其制品;贵重天然石和再生材料及其制品。涉及海关商品代码:7101,7102,7103(仅限贵重石材),7105(仅限天然贵重石材制品),7116(仅限天然贵重石材制品);
12)毒品和精神药物,导致麻醉的物品(涉及商品名录由吉政府毒品监督委员会另行规定);
13)剧毒物(涉及商品名录详见1996年2月6日吉政府55号令);
14)危险废料(涉及商品名录详见吉议会1996年1月18日№304-1号文件批准的1989年3月22日《关于控制危险货物过境运输的巴塞尔公约》);
15)药品(涉及商品清单由吉卫生部另行规定);
16)公务用或民用武器(涉及商品清单由吉内务部另行规定);
17)烟草(详见吉烟草总公司清单)。涉及海关商品代码:2401,2402,2403;
18)酒精及酒精制品(详见吉酒业总公司清单)。涉及海关商品代码:2204,2205,2206,2207,2208,220840,220850,220860,220870,220890;
19)破坏臭氧层的物质及含有该物质成分的产品(详见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和关于破坏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注:以上名录中序号10、11、17、18的商品属自动许可证管理之列)
二、实行出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名录(序号同上)
1-15)同以上名录中第1-14条和第16条。
16)活牲畜,涉及海关商品代码:010600990(进入“红皮书”的野生鸟类);
17)植物类的制药原料,涉及海关商品代码:1211(乌头、金丝桃、沙棘、甘草、野决明、野蔷薇、麻黄),1301(梅子原材),1302(甘草浆及其浓缩物);
18)战争物资,弹药,涉及海关商品代码:9306(鱼雷、子弹及其他弹药);
19)有色金属边角料和废料,涉及海关商品代码:7404,7503,7602,7802,7902,8002,8101-8112。
三、实行进口数量限制(配额)的商品名录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2002年5月28日颁布的343号决议:
对用于生产酒精制品的乙醇酒精的生产和采购(包括该类产品的进口)实行配额制度。
吉农业水利和加工工业部负责配额数量的制订、分配和监督。申请使用配额的企业必须具备经营酒精制品业务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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