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管理
1988年11月,缅甸成立了进出口和代理人工作注册委员会,由贸易部长负责,该委员会有对进出口商和代理人进行注册,并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的职责。
进口管理
进口商要获取进口许可证,首先必须向贸易董事会申请注册,并获得注册许可证,注册许可证每年都要更换,根据进口商的不同类别以及进口业务的不同,注册费亦不相同。下列人员有权申请注册成为进口商:
按《缅甸公司法》或1950年《特别公司法》设立的现有合资企业或股份有限公司,按1970年《缅甸联邦合作社法》注册的合作社,或普通的进口商、出口商、实业家或合营企业;
现有的有实际经营进出口业务能力者;
在缅甸联邦内已有业务基础者
遵守经贸易部不定期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规定的企业;
申请独资经营的现有公民、合伙公民或入籍公民。
已注册的进口商可以申请进口商品的许可证。进口必须提交一份带有3缅元印花的申请,并提供贸易董事会所需的材料,如:估价单或销售合同的原件;用外币支付进口费用的可靠证明;如果是免税商品,须有不转移外币或不作为本国商品出口的证明;如果与以前进口的商品相同,须有缅甸港务局的结关记录证明。贸易董事会审查后,即可发给合法人员进口许可证。
已获得进口许可证的人员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从进口许可证发放之日起一个月内,按一份许可证收取商品到岸价5%的费用汇给海关;
没有贸易董事会的批准,不能转让进口许可证;
如果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商品不能装船,必须申请延长许可证的有效期。
出口管理
出口商和国外签定商品销售合同时,要向贸易董事会申请,按规定的表格填报所有的项目,以便能按合同要求装运商品。贸易董事会对申请进行核对和审查后,就可以免费发放出口许可证。如果商品在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3个月内不能装运完,申请延期时应向贸易部说明充足理由,经贸易部同意后,贸易董事会一次可延长3个月有效期,但每次申请延长时应支付服务费100缅元。
出口商应遵守下列条件:
不能向按联合国决议规定的禁运国家或与缅甸已断绝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的公司、股份公司、组织和个人销售或出口商品。
假如出现争端,仍然按1944年的仲裁法解决,该法案在缅甸仍有效。
如果因在规定装运期内不履行货物装运、与合同规定的规格不符、与规定的日工作量不符、与制定的重量和包装不符等上述事项,需用外币支付违约金额时,须向缅甸外贸银行的外汇管理员提交申请。所需外汇只有经营理员批准后方可取得。如果是无外汇存款的新的贸易出口商,由管理员判定的罚款必须以缅币支付给国家。
如果任何出口商出现两次以上上述情况,其出口注册将被取消。
已注册的出口商必须持有专门和正确的帐簿,贸易董事会需要时,必须提交;
帐目必须接受贸易董事会的检查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检查。商品必须也只能从指定的海港或空港装运。
按《进出口管理(暂行)条例》,凡违反了下列任何一项条例的任何人都将受到起诉:
没有作为进口商或出口商注册就进行进出口业务的;
进出口不允许进出的商品的;
向任何其他人员出售或转让其进出口许可证的。
如果处罚是针对任何个人,那么将中止或取消其进出口许可证。
商检
缅甸的商检主要由商检委员会负责。目的是检查出口商品品种、质量、重量、包装等是否与购销合同中写明的相符,主要通过对品种、质量取样检查。
出口商品检查:
内容 抽检率(%)
质量、品种 至少占10%
重量、规格 至少占10%
包装和标记 100%
进口商品检查:
内容 抽检率(%)
品种、质量 至少占20%
重量、规格 至少占10%
包装和标记 100%
进口商品在检查过程中,如果按规定的查检比例不准确,可再增加查检比例。规定收取进出口商品商检费。出口商品:对品种、质量、重量、数量和包装的检查次数收取检查费。进口商品:检查员出检,每人每日收费200缅元。按照进出口商检程序,在说明进出口商品质量、重量、包装式样后,还需要具体写明商品送交地点、接收地点和送交时间的规定。进出口商品经检查合格后,有关部门将填发检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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