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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海关相关政策

来源:商务部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18 收藏本页

  马来西亚海关法授权财政部长以发布命令的形式随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进、出口应税商品的应税税率,并规定哪些应由进口商缴纳、哪些应由出口商缴纳。财政部长也会随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一些应税商品的固定价格以作为征收关税的依据。 马海关法也授权海关官员对一些进、出口应税商品进行分类、估价,以作为征税的依据。
  1、进口税:过去马来西亚对大多数进口商品征收进口税,税率介于5%至200%(汽车整车)。近几年来,大部分原料、零部件和机械设备的进口税已被取消。
  但自从一九九七年下半年发生金融危机以来,马来西亚政府为压缩进口以减少外汇的开支,又调高了一些大型机械设备和高档消费品的进口税率,例如豪华汽车整车的进口税率从200%提高到300%。
  2、出口税:马来西亚除对一些资源性商品的出口征收出口税外,通常对制成品的出口免征出口税。
  马来西亚征收出口税的应税商品包括原油、原木、锯材和棕榈油等资源性商品。
  海关关于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
  1、进口直接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其进口税可获减免。对进口制造供应国内市场货物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如该原材料、零部件在国内没有生产制造,通常得以免征全额进口税。
  位于沙巴、砂捞越及马来半岛“东部走廊”的公司,凡进口在国内无生产的原材料、零部件,无论其产品供应国内或国外市场,均可享受全额免征进口税。
  2、依照1976年马来西亚国产税法的规定,若制造商的制成品出口,则该制造商可申请退还其制造产品所用的零部件或包装材料已缴纳的国产税。
  3、对需进口的机械、设备,如是直接用于生产、制造过程和用于控制环境、品质管理等目的,其进口应征收的进口税及营业税可获减免。
  4、一切用于制造外销货物所采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包装材料 , 在经海关批准后均得以全额退还其进口税。退税条件如下:
  - 外销品在海关核定的场所内制造;
  - 依海关要求,保持足以正确计算用于制造或包装该类制成品的货物数量之会计记录。
  - 该类货物于缴纳进口税之日起12个月内,或于海关核定的期限内再度输出;
  - 在出口报关表格上,以书面申请退还关税并经海关核实。此项申请须在货品再度输出后六个月内,或在经海关核定的期限内。
  (将货物自主由关税区运往自由贸易区即视同外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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