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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有关进口规定

来源:商务部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18 收藏本页

 土耳其进口体制是基于WTO成员国义务、欧洲关税同盟国协定、欧洲自由贸易国的自由贸易协定、普惠制原则和国家发展需要制订的。详见土外贸署网站( www.foreingtrade.gov.tr )。
  从维护人身安全和卫生角度出发,土耳其依据WTO有关规定,制订了外贸商品技术和标准法规。该规定每年做一定修改,
  在土耳其有隶属于外贸署的50个外贸商品检测站分布在土八大区域内。这些检测站依据70种标准(这些标准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标准相同)负责对进口和出口农产品进行检测和证书发放。
  工业品的检测由土耳其标准局负责。进口商进口前必须取得进口合格证书,以确保产品对人、畜、植物和环境无害。如进口商要求,土标准局可以按照相应的国际标准(ISO,CEN,IEC,CENELEC,ETSI)进行检测。如果进口商已经取得欧盟标准(如CE标志、E标志、e标志)产品可以在欧盟国家内自由销售,则进口商可以从土标准局取得免检证书。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燃料和废物、化学品的进口要从环境部取得进口证书。
  药品、化妆品、清洁剂进口要从卫生部取得进口证书,如果这类商品已经取得CE认证标志,并可以在欧盟国家自由流通,则可直接从卫生部取得进口证书。食品、农产品、动物制品等要从农业部取得进口证书。
  为取得上述商品进口证书,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如下资料:卫生证明,分析报告,成分报告,放射分析等文件。
  上述文件的卫生和分析报告要从出口国授权的机构取得,要提供原件和翻译件包括形式发票。
  进口证书要在商品报关前取得,进口证书依据商品不同有效期4—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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