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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57

来源:asiaexpo-kz.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收藏本页

第五十七章 按监督程序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的审理

第396条 按监督程序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的审理

上一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机关或上一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机构的公职人员按照守法监督程序,在任何时间都有权取消或改变下一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或下一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决定,以及对下一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机关或下一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非法行为或无作为采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允许的任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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