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篇 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处理和海关活动所得资金的使用
第五十四章 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处理
第380条 转为国家所有
根据本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没收的货物、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其中包括海关犯罪案件中没收的物品以及人员遗弃给国家的货物和运输工具转为国家所有。
货物和运输工具转为国家所有的程序由本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它法律规定。
新版中的第381条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陈述的(见旧版)
第381条 转为国家所有的货物、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的处理
转为国家所有的货物、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文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令中没有作出其它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在拍卖会上进行拍卖,其实施的程序和条件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
第382条 不足款额的征收
如果转为国家所有的货物、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拍卖所得的资金不能补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直接用于运输、保存和销售上述物品的费用,不足部分按照诉讼程序从报关人或其它为支付海关费用负责的人那里征收。
第383条 没有拍卖掉或不应拍卖的货物、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的处理
转归国家所有而不应该被拍卖的货物、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目录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
对转归国家所有、没有拍卖掉或不应在海关拍卖场、商品市场或通过贸易企业和组织进行销售的货物、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的处理程序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
根据1995年12月21日颁布的第2703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具有法律效力),对第384条做了修改。
第384条 征收关税、其它税和海关活动所得资金的使用
以海关税费形式获得的资金、销售因海关犯罪案件、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本法典规定的罚金等原因转归国家所有的货物、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所得资金,除关税、其它税和发放许可证的费用外,完成上交国家预算。
上一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54
下一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