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章 对违犯海关规则处罚的简化形式
第369条 对违犯海关规则处罚的简化形式
在查明违犯本法典第260-264、266-269、271-276、278、280、283条规定的海关规则的情况下,如果对这种违法处以警告或罚金,允许利用对违犯海关规则处罚的简化形式。
第370条 违犯海关规则处罚简化形式的适用条件
违犯海关规则处罚的简化形式用于:
年满18岁的自然人或公职人员以及个体业主,如果存在妨碍他们实施自卫权力的状况,有他们的合法代表在场;
法人,如果在发现其违法行为时,其领导人或其副职或合法代表在场
同时,本条第一部分所指的人员承认违犯海关规则的事实,承认自己的过错,同意对处罚采用简化形式,在处以罚款的情况下,表示准备并有能力立即就地交纳罚款。
第371条 对违犯海关规则处罚采用简化形式的程序
在确定了本法典第369和第370条规定的情况之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编制处罚记录,它是严格的财务报表文件。
记录中应包括: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名称;
编制记录的时间和地点;
空白表格的流水号和护照编码;
编制记录的公职人员的姓和名、父称的首字母;
违犯海关规则人员的简要情况及其代表的简要情况(如果有代表的话);
违犯海关规则的简要说明,指出本法典的哪一条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应负的责任;
处罚形式,如处以罚款-指出罚款数额和交纳罚款的说明。
在记录专门栏里,违犯海关规则人员或其合法代表要写上他承认违犯海关规则的事实、过错(对于自然人或公职人员)、同意对处罚采用简化形式、并准备立即交纳罚款。
记录副本面交违犯海关规则人同或其合法代表,签字收取。
本条第一部分中所指记录的形式由哈萨克斯坦共和中央海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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