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毁或不可挽回的遗失(该情况要有哈克斯坦共和国驻外领事机关证明),以及在境外将加工海关制度改为出口制度。
新版中的第93条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规定陈述的 (见旧版)
第93条 在境外更改加工海关制度的特点
在境外将加工海关制度更改为出口制度时,要对加工产品或未被加工的货物征收关税和其它税,适用非关税调节措施。为这种变化办理海关手续的条件和程序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确定。
处于境外加工海关制度下货物的载货报关单的填写原则见1995年9月26日第127-П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委员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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