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条 征收关税、其它税和适用非关税调节措施
外国货物运入自由关税区,将外国或国产货物存放自由仓库时不征收关税和其它税,亦不适用非关税调节措施。将外国货物从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运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内的其它地区时要根据宣布的海关制度征收关税、其它税,亦适用非关税调节措施。
将国产货物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的其它地区运进自由关税区和将国产货物从自由关税区运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内的其它地区时不征收关税、其它税,亦不适用非关税调节措施。
将货物从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中运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时,关税和非关税调节措施不适用于以下货物:
外国货物;
在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里生产的货物;
在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内加工的货物。
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内的的货物原产地要有品质证明书证明,没有该证明书货物将被看成是:
国产货物,以便在出口时征收出口关税以及适用非关税调节措施;
外国货物,以便在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内其它地区时征收关税、其它税以及适用非关税调节措施。
见:自由关税区海关制度的适用规则,自由仓库海关制度的适用规则,(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入部海关委员会2001年2月9日的第46号通知确定)。
新版中的第80条第三段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规定陈述的 (见旧版)
第80条 按照出口海关制度对拟定出口的货物免征关税或退还所交款
按照海关出口制度将拟定出口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的货物运进自由关税区或放入自由仓库时,这些货物免缴关税或退回已交款,如果它们在实际出口时规定有这种免征和退款的话。
自退税或免税之日起,这些货物的实际外运不应迟于6个月。
货物应该在上述期限内被实际运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或被宣布适用其它海关制度。
第81条 交纳关税和其它税的责任
把货物运入自由关税区和把货物置入自由仓库的人员对交纳海关税费负有责任。
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82条中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一词代替(见旧版)。
第82条 自由仓库功能调整的特点
本法典第十二章中未尽的自由仓库功能调整的特点正在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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