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
第1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包括货物和运输工具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征收海关关税和其它费用、海关手续的程序和条件,海关监管和其它实施海关政策的手段,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活动的组织-法律基础。
第2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政策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实施统一的海关政策,它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外政策的组成部分。
海关政策由中央国家权力机构制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政策的目的是:
捍卫哈萨克斯坦市场;
保护哈萨克斯坦的生产者和消费者;
刺激经济的发展;
促进经济结构改革的进行;
鼓励竞争,反对垄断;
刺激出口,鼓励进口替代生产;吸引外资;
解决贸易政策问题;
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国家权力机构确定的其它目的与本法律哈和萨克斯坦共和国其它法规的规定相符。
根据1996年1月26日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第2824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对第3条做了补充。
根据1999年7月16日的第426-Ⅰ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第3条做了修改。(见旧版)
第3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关境和关界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领土、领海、内陆水域和领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关境还包括位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上特别经济区内的人工岛、设备、建筑和其它设施,在海关事务方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它们拥有特殊司法权。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上可以存在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所占领土被视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之外,本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律文件另行规定的情况除外。
在特别经济区内实施自由关税区制度。建立特别经济区的程序由特别经济区法确定。见具有法律效力的1996年1月28日第2823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特别经济区》。自建立起,特别经济区就自动成为自由关税区。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内可以有一定范围的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界限和和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的界限是关界 。
第4条 海关事务和国际经济一体化
为了发展和巩固国际经济一体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与其它国家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按照国际法准则签订海关协议。
见:1995年1月20日签署的《关税同盟》协议和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建立自由贸易区》协议。
新版中的第5条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9年7月16日第426-Ⅰ号法律的规定陈述的。
第5条 海关事务立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由本法典,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它立法文件和海关事务标准法令来协调。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它立法文件中与海关事务相关的条款不应该与本法典相抵触,只有对本法典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之后才可以采用其它立法文件。
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的规则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立法文件规定的规则有出入,则执行国际条约规则。
新版中的第6条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9年7月16日第426-Ⅰ号法典的规定陈述的。(见旧版)
第6条 海关法的效力
在海关事务中,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接受报关单和其它文件之日有效的标准法律文件,本法典和其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文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在货物和运输工具违犯本法典规定之条款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情况下,适用在下列日期有效的海关法:
货物的运输工具实际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之日;
如果不能确定实际通过时间,则以发现违犯海关法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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