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章 预先决定 (第376-379条)
第十四篇 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处理以及海关活动所得资金的使用 (第380-384条)
第五十四章 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处理 (第380-384条)
第十五篇 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的上诉和审理 (第385-396条)
第五十五章 上诉的一般规则 (第385-387条)
第五十六章 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上诉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和法院和审理 (第388-395条)
第五十七章 按监督程序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的审理 (第396-396条)
第十六篇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 (第397-426条)
第五十八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 (第397-399条)
第五十九章 强力、专门手段和武器的动用 (第400-404条)
第六十章 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提供的拨款、物质技术保障和社会保障 (第405-412条)
第六十一章 侵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活动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这些案件的查办和审理 (第413-423条)
第六十二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责任 (第424-426条)
全文中:
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 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见旧版) ,“命令”一词由“法律”代替;
“内阁”由“政府”代替;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法”一词由“海关事务标准法令”代替;
“经济政策措施”一词由“非关费调节措施”代替;
“最低工资”由“月规定指标”代替;
“司法机关”由“法院”代替;
“哈萨克斯坦人”由本国人代替;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货物”由“国产货物”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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