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MSN、QQ、泡泡、雅虎通……这些即时通信工具,以方便、快捷的沟通联络优势,而备受人们青睐。在速度就是金钱的商场上,通过轻松愉快的聊天,一笔生意完成了,既节约了成本,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然而由于网络具有“即时存有,即时消失”的特性,因即时通信工具引起的民事纠纷也悄然滋生。7月5日,福建省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法庭一审宣判了我国首例以MSN聊天记录作为呈堂证供的案件。原告将打印的MSN聊天记录作为影响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向法庭提交,一场围绕该证据证明效力的争议也随之展开。
误读聊天记录损失4000美元
2006年4月,原告福州沃克斯物流有限公司受富利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安排两个出口集装箱从厦门海运至印度孟买港。原告将该笔业务转委托给被告嘉宏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被告嘉宏公司又将业务委托给地中海航运公司(缩写为MSC)承运。
船舶开航后,因印度的收货人要求在印度新德里清关货物,于是沃克斯公司要求富利源实业有限公司将目的港改为新德里。
据沃克斯公司称,其业务人员与嘉宏公司工作人员通过MSN取得了联系,要求更改货物的目的港。在MSN上,一名网名为“晨枫-嘉宏”的嘉宏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可以让MSC航运公司帮忙将货物转运到新德里,收货人自己去当地的MSC航运公司办理就可以了,并表示航运公司提供这个服务。
在福州见到了沃克斯公司提交的打印的本公司职员施小姐与嘉宏公司职员的MSN对话记录。记录显示:2006年5月12日,被告公司业务员“晨枫-嘉宏”表示转运事宜可以由收货人直接向地中海航运公司要求办理。聊天记录显示了这样的内容:“可以叫MSC帮你弄到新德里,叫你CNEE(即收货方)自己去联系MSC的就可以了”,“MSC提供这个服务”。
但货物到达孟买新港后,沃克斯公司却发现船公司并没有提供该项服务,货物无法转运,只好滞留在孟买新港,由此导致收货人弃货。富利源公司被迫将货物在当地降价转卖,产生了货物在港口的滞期费、改单费、重新报关等费用和损失。为了减少损失,货物不得不在孟买以低价处理转卖,损失4000美元。
去年底,富利源公司向沃克斯公司发函索赔,经双方协商确定,该公司从应付沃克斯公司的其他业务的运费中扣除4000美元作为赔偿。随后,沃克斯公司对嘉宏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该项损失。
MSN记录法律效力之争
沃克斯公司认为,嘉宏公司在MSN聊天中,向他们传递了错误信息,是造成损失的最直接原因,为证明其诉求,他们还向法庭提供打印的MSN聊天记录。
但他们的说法遭到被告嘉宏公司的否认。他们不承认与原告有通过MSN进行过联系,没有更改交货地点,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还对原告的MSN对话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富利源公司一开始委托原告时所要求的目的港就是孟买港,本案的情况是原告自己操作失误所导致的后果。而有关损失,原告只有富利源公司的索赔函作为证据,即使4000美元确已支付,也只属于原告与富利源公司之间内部协商解决的范畴,并非经法院判决应付的款项,不能作为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依据。
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原告代理人认为,在国际海运实践中通过MSN进行业务联系,已经成为各方及时沟通信息的常用做法,被告也应保有该项记录,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拒不提供,应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双方围绕是否有通过MSN这一通讯手段,更改目的港各执一词。可以看出,本案认定的关键在于原告提供的当时MSN上的聊天记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据了解,MSN是微软公司推出的一种即时通讯软件。MSN上的记录作为以电子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应当纳入数据电文的一种类型。我国2005年4月1日施行的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设定了具体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