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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持稳定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水平,持续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保障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公告》,决定《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简称《办法》)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施行。
2019年3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办法》。2022年2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对《办法》中2项收费项目进一步减并,定向降低了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完善了拖轮费使用范围。
记者了解到,《办法》实施以来,进一步规范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有效降低了港口整体收费水平,目前我国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整体水平低于周边国家、远低于欧美国家。《办法》对降低社会物流成本、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考虑到《办法》中涉及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已于2023年修改,关于危险货物定义、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拖轮费等相关内容按《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执行。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将公告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单位,督促港口经营人和相关单位严格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违规收费等行为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