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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出口通关手续

来源:商务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22 收藏本页

  1、出口货物运入保税区或其它保存场所

  对海关进行出口申报之前,出口货物须先运入保税区(Bonded Area),由专门机构对货物的品质、数量等进行验收,然后方可进行出口申报。日本的保税场所主要有指定保税区、保税货场、保税工厂、保税展览场地、综合保税区。

  进出口货物运入或运出保税区均须事先书面报告海关,并有海关官员在场监督运输。

  进出口货物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原则上应放置于各种保税区中,但在某些情况下,货物的性质、状态和保税区的状况无法保证货物方便和适当地进入保税区,此时海关关长可允许某些货物在一定时期内存放在保税区以外的适当场所。

  2.出口申报

  出口申报由出口商或其代理人进行,但在通常的出口通关中,都由具有通关资格的海运公司代出口商办理全部通关事务。

  集装箱运输货物(已通过集装箱运输的审批)出口申报时,需附上由确认装箱的机构(原则上为海关关长认可的公认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书,注明品名、数量、编号、进出口商号、船名、唛头等通关审查必须事项。一般集装箱货物原则上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但同一出口商的货物则可混装。

  3、出口许可

  出口申报经所需文件确认无误后,出口即得到海关许可。在出口商填写的3份《出口申报书》中,1份由海关存底,1份交大藏省关税局供海关统计用,另1份作为出口许可书(Export Permit),与出口审批文件和出口报告书一同退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出口商提取货款时,需向外汇银行提交上述文件,外汇银行确认无误后送交日本银行。出口商所交商业发票中,海关留存1份,另1份与出口报告书一起送交通产省,用于出口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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