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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关税及优惠关税

来源:商务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19 收藏本页

  关税

  以色列主要采用从价关税,但对某些进口项目也采用从量关税。食品、原料、农业机械设备等商品可以免税进口。大多数进口商品的关税税就绪是30%, 但非基本进口商品、奢侈品和与以色列产品类同的商品进口关税可达75%。
    关税应按官方汇率折算成以色列谢克尔支付。
    以邮寄和航邮方式进口的物品,除烟草之外, 倘若关税和购物税总额未超过10谢克尔,可以豁免关税。
    从量税在一般情况下根据净重要课征。倘若应纳税的进口货物带有内包装箱, 则申报的重量应当是货物重量和内包装箱重量之总和。 倘若货物带有两层以上包装箱,则只考虑货物零售时使用的包装箱。倘若货物在零售时也采用批发方式, 则征税重量按货物进口时的包装状况计算。
    从本─古里安机场进口的货物按到岸价格计征关税, 海运货物的关税按到岸价格加2.5%计征。 到岸价格指的是该货物在原产地国家的结关当日价格加上运抵以色列港口的一切费用。 倘若发票上开出的到岸价格与同类产品在进口时的市场价格之间存在过大差异,则市场价格被视为计征关税的依据。

  优惠关税

   1975年与欧共体签署协定, 建立了工业品和某些农产品的“自由贸易区”。欧共体对以色列工业品豁免关税和其他进口限制。按原产地原则,享受该协定优惠的产品一般应是完全用以色列当地出产材料或原产地为欧共体的材料制成的产品。 用以色列和欧共体以外进口原材料制成的产品须在以色列经过“充分加工”, 方可享受协定的优惠。在此,商品的保存、着色、加标签、切割、包装、简单组装或混合不属于足够加工。
   1985年以与美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规定, 到1995年取消两国间所有关税和贸易限制。目前以色列对美国出口的90%产品已享受美方免税。根据原产地原则,享受该协定优惠的必须全部是美国或以色列的产品。 产品若含进口成份,则必须已实质性地转变为一种与加工前迥然不同的新商品。 产品的“估定价值”中至少应含35%的当地增加值。“估定价值”通常是出口价格。 目前尚未完全享受美方优惠的以色列产品主要是纺织品、服装、某些种类的水果、溴化物和金项链。以色列是世界上唯一同时与美国和欧共体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这些协定为有意向美国和欧共体市场出口产品的跨国公司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
    此外,以色列还与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芬兰、日本、挪威、瑞典、瑞士签有享受“普惠制”优惠的协定。 这些协定可使以色列制造的许多工业品出口享受关税减免优惠。
    以色列自80年代中期以来已废除许多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制度和非关税壁垒。 自1991年9月起5年之内逐步降低关税。 某些“敏感商品”的关税将在7年之内逐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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