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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管理

来源:商务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18 收藏本页

  目前,乌有三种进口关税:0关税、10%关税和30%关税,平均关税税率约为15%,加权平均关税税率为12.9 %。

  乌在对外贸易中,将进口商品来源国分成三类,分别给予不同的进口税率待遇,现分别说明如下:

  一、 当货物自下列国家进口时,免征进口关税:

  1.白俄罗斯、2.格鲁吉亚、3.哈萨克、4.吉尔吉斯、5.摩尔多瓦、6.俄罗斯、7.土库曼、8.乌克兰。

  上述国家为独联体成员国,与乌签定了建立自由经济区的协定,相互免征进口税。

  如果商品产地为上述国家,但经以下第二条中所列国家进入乌兹别克时,须照现行进口税率表交纳进口关税。

  二、当货物进口自下列国家时,照现行进口税率表交纳进口关税:

  1.奥地利、2.比利时、3.英国、4.匈牙利、5.越南、6.德国、7.希腊、8.丹麦、9.印度、10.爱尔兰、11.西班牙、12.意大利、13.韩国、14.中国、15.拉脱维亚、16.立陶宛、17.卢森堡、18.荷兰、19.葡萄牙、20.巴基斯坦、21.波兰、22.罗马尼亚、23.斯洛伐克、24.美国、25.土尔其、26.芬兰、27.法国、28.捷克、29.瑞士、 30.瑞典、31.爱沙尼亚、32.日本、33.约旦、34.沙特阿拉伯、35.马来西亚。上述国家均与乌兹别克斯坦签定了互相给予贸易最惠国待遇的协定。

  如果商品原产地是上述国家,即使是通过第一条中所列国家转口进入乌兹别克斯坦,同样需要纳税。

  三、如果货物进口自上面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没有列出的其它国家时,征收双倍进口关税。如果商品的原产地为这些国家,即使是通过其它国家转运到乌兹别克斯坦,同样须交纳双倍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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