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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库曼斯坦进出口商品海关征税规定

来源:商务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17 收藏本页

  为保护和调节国内商品市场,鼓励国内商品生产企业,2000年8月8日,土库曼斯坦总统颁布第4794号命令,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此前,土库曼一直为零关税国家)。现将有关法令规定介绍如下:

  一、 关于对土库曼斯坦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的命令
  (土库曼斯坦总统令第4794号)

  (一)确定关税税率。
  1、对自然人和法人(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进口和出口的某些商品按上述总统令附件一、二中规定的数额征收关税;
  2、对未列入应税商品清单的商品以及未列入可能被自然人运出境外的可免缴关税和非限量商品及贵重品清单的商品,关税征收标准为:
对自然人进口的商品征收海关完税价值的5%;
对自然人出口的商品征收海关完税价值的10%。
  (二)批准基本征税法令。
-《土库曼斯坦进出口商品关税计算和缴纳程序条例》;
-《土库曼斯坦征收进口关税的商品清单和税率》(即第4794号总统令附件一);
-《土库曼斯坦征收出口关税商品清单和税率》(即上述总统令附件二);
-《自然人可免缴关税和非限量运出土库曼斯坦的商品和贵重品清单》(即上述总统令附件三)。
  (三)确定将关税纳入土库曼斯坦中央财政预算。
  (四)土库曼斯坦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每季度向土库曼斯坦国家海关提供用于计算海关关税的商品(产品)的市场价格信息。
  (五)本命令自2000年9月1日起生效。
  (六)废止一批法令。
-- 1995年12曰29日第1142号总统令;
-- 1997年7月18日第3251号《关于整顿自然人经土库曼斯坦关境转运的商品、物品及财物》总统令批准的可由自然人出口的免税物品和财物清单之五;
-- 1999年3月19日第4124号《关于自然人进口商品(产品)关税》总统令(土库曼斯坦总统令和政府决议汇编,1999年第3期)的第一、二、三款;
-- 1999年7月19日第4273号《关于对1997年7月18日第3251号总统令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总统令(土库曼斯坦总统令和政府决议汇编,1999年第7期,第347页);
-- 2000年4月24日第4659号《关于整顿含有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商品和物品转运程序》总统令的第一、二、三款。

  二、土库曼斯坦进出口商品关税计算和缴纳程序条例

  (一)总则
1、本条例确定土库曼斯坦进出口商品关税计算和缴纳程序。
2、本条例使用下列基本概念:
“商品” - 是指经土库曼斯坦关境运输的(不论其用途如何)并对其确定关税的物品、货物贵重品及财产。
“海关完税价值” - 含义为:
(1)对根据在土库曼斯坦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下称“交易所”)注册的合同购买的商品来说,即指在商品的合同价格基础上确定的、包括运抵土库曼斯坦关境商品出入地的运输和保险费费用在内的货值;
(2)对未通过交易所竞买购得的进出口商品来说,即指由含有商品价值信息的发货单、发票,以及商业、运输、银行、会计和其他单证确认的商品价格或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批发或相应零售价格)。
(二)关税缴纳对象
3、商品的海关完税价值即为关税征缴客体。
4、土库曼斯坦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是关税的纳税人。
对下列进出土库曼斯坦关境的商品免征关税:
-- 对本命令颁布之前进口或出口的以及向海关申报过的商品;
-- 自然人手提或托运商品:总价值不超过土库曼斯坦法律确定的税费计算基数的10倍(本命令附件一中所列食品除外)。对本命令附件一中所列的总重不超过10公斤的食品可免征关税;
-- 根据国际金融、技术和人道主义援助项目和计划进出口的商品;
-- 外资投入到土库曼斯坦生产或在其他活动中用于实施项目及合同所进口的商品(食品除外),外资投入不低于10万美元;
-- 外交机构使用的商品;
-- 根据国际协议、土库曼斯坦政府决议(土库曼斯坦总统令)和法令确定的免征关税的商品;
-- 用于对天然气和电力出口结算而进口的商品。
5、来料加工原料的进(出)口关税按规定程序征收。在对以来料加工方式生产出来的成品运进或运出时,应退还该进(出)口原料时上缴的关税。
6、当自然人进(出)口商品(本命令附件一中注明的食品除外)的价值超过土库曼斯坦法律确定的税费计算基数的10倍时,仅对超额部分征收关税。
当进(出)口商品种类繁多、对这些商品又规定不同的关税税率时,上述优惠首先适用于税率最低的商品。
7、关税应于办理海关手续的当日以马纳特形式缴纳并不晚于次日划拨至土库曼斯坦中央财政。
(三)为计算关税而确定商品海关完税价值
8、商品的海关价值由商品的进(出)口人在海关申报单上填写。证明商品价值的单证应与海关申报单同时向海关机构提交。
商品的海关价值应根据清关当日中央银行牌价将外汇折合成马纳特后填写。
9、当未能提交证明商品海关完税价值的单证情况下或对确定海关完税价值发生争议时,海关机构根据最近90天内办理的同样(同类)商品的海关完税价值或交易所提供的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信息自行确定。
10、如当事人不同意海关确定的商品海关完税价值,可向上级海关申诉。在研究申诉意见时上级海关负责人或上级海关有权聘请土库曼斯坦经济和财政部的专家进行鉴定。如对海关决定仍持异议,可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进行申诉。
(四)已纳税款退还程序
11、土库曼斯坦海关机关决定在下列情形下对已缴纳或征收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
-- 关税金额的计算不准确,包括调整商品海关价值的原因;
-- 根据海关制度已经缴纳关税。
12、关税纳税人可以在缴纳或征收税款后的一年内要求退还多缴纳或被多征收的税款。
13、为退还税款需向海关机关提交下列单证:
-- 纳税人要求退还已缴纳或征收税款的申请;
-- 根据本规定作为计算和征收关税依据的带编号的申报单或货物海关申报单;
-- 缴纳关税的收据或支付凭证。
14、为退还多计算的税款或在税款计算错误时,必须补充提交证明多缴税款或税款计算错误的单证。
15、海关机关将退还多缴纳税款的要求转交给纳税所在地的经济和财政部门。土库曼斯坦经济和财政部负责退还多缴纳或征收的关税金额。
(五) 在不同海关制度下的关税应用特点
16、放行自由流通的商品—商品运入土库曼斯坦关境后长期留存而无需再运出境外的制度。
运入土库曼斯坦境内用于自由流通(进口)的商品根据本条例纳税。本条例第4款中注明的情形除外。
17、商品再进口—根据海关出口制度将土库曼斯坦商品从土库曼斯坦关境运出并在一年之内运回的海关制度。
再进口时,如向土库曼斯坦海关部门提供的报关单说明进口和出口为相同人员所为,则对以前运出的土库曼斯坦商品免征关税。
18、商品过境—在海关监管下商品经土库曼斯坦两个海关机关之间进出境的海关制度。
商品过境免征关税。
如果过境商品留存在土库曼斯坦境内(不包括以下情形:因事故或不可抗力或在正常运输和保存条件下因自然磨损或减少造成的数量不足导致商品损毁或丢失,应由相关机关出具文件确认),承运人在自由流通商品放行制度确定的条件下缴纳关税。发生不可抗力的事实应由土库曼斯坦工商会确认。
19、海关仓库—进口商品在海关监管下存放的海关制度。
进口商品存放在海关仓库时无需缴纳关税。商品由仓库进入自由流通时按规定程序缴纳关税。在其他海关制度下,按照相应制度办理。
20、寄售商品进入土库曼斯坦关境时,签订交易合同后在清关时缴纳关税。
21、临时进(出)境—商品在土库曼斯坦关境内、外使用并必须在一年期限内出境(进境)的海关制度。
在临时进口商品时(未从居住地撤销登记的、外国自然人的私人汽车除外)正如按照海关自由流通商品放行制度规定的程序一样缴纳关税。在将以前临时运进的商品在其临时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停留期限不超过运进后的一年内运出土库曼斯坦境外时,以前缴纳或征收的税款应根据本条例第14款规定的程序退还。
以前出口的并向海关机关申报的商品再进口时免征关税。
22、商品再出口—外国商品从土库曼斯坦海关境内运出的海关制度。
在向土库曼斯坦关境运进且已向海关机关申报作为再出口的外国商品时,根据自由流通商品放行制度缴纳关税。
在运出且已向海关机关申报作为再出口的商品时,已缴纳的或征收的税款应根据本条例第14款规定的程序退还。
23、免税商店—对在土库曼斯坦关境内(国际机场、港口及海关机关确定的其他地方)受海关监管的出售商品免征关税和税收,并不对商品采取经济举措的海关制度。
在免税商店销售的商品免征关税。
24、商品销毁—在海关监管下将外国商品销毁或使其无法使用的海关制度。
25、声明放弃商品并将其充公—经海关机关允许,拒绝提货并将商品充公的海关制度。
26、在销毁商品或拒绝提货并将其充公时免缴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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