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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进出境须知

来源:外交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13 收藏本页

  入境手续:

  (1)检疫手续:凡来自黄热病或霍乱感染区的旅游者(不包括一岁以下儿童),检疫时需提示预防接种证明书。

  (2)入境检查:入境检查时,应将护照、签证、入境卡交由有关人员检查。检查后,官员会盖上入境证明章并交还入境卡的其中一联供旅游者在出境时使用。

  (3)海关检查:根据马来西亚海关规定,入境应纳税的物品有:地毯、服饰、珠宝、巧克力、手包、烈性酒、含酒精的饮料、烟草和香烟;免交关税的物品有:照相机、手表、笔、打火机、香水和化妆品。携带应纳税物品的旅游者,可在入关时存放在暂时寄存处,出境时凭存放这些物品的收据取回。

  马来西亚海关规定

  (一)入境:1、入境前,访客必须申报所有需纳税或违禁的物品。海关根据需要有权要求旅客打开行李物品进行检验,此举系基于1967年海关法第103条授权。在东、西马间旅行不征收关税。沙巴州纳闽岛和吉打州的浮罗交怡岛系免税区,除进口橡胶、石油制品等需缴付关税外,其他物品无需缴纳。2、绿色和红色通道。在某些关口,尤其是机场使用红色和绿色通道系统。未携带任何违禁或需纳税物品人士通行绿色通道,相反使用红色通道,并主动向海关工作人员申报。

  (二)根据1996年关税法,纳税额以物品实际价值(或估价)的30%征收。免征税物品如:自来水笔、打火机、书籍、报刊杂志、香水、化装品(不包括扑粉)、便携式收音机、手表、照相机、摄相机、电脑、渔具、球类(除高尔夫球)、各种音乐器材(除钢琴)等。根据1988年海关法第19条,外籍访客如能满足下列条件可享受若干商品免纳关税待遇:1、有关物品系由访客随身或放在行李中携带;2、有关物品系平时经常使用的私用物品;3、访客需说服海关官员他并非马来西亚居民并打算访问马国不少于72小时;访客不能将有关优惠配额转赠他人使用。有关物品名称:酒类(不超过1公升)、香烟(不超过225克,相当于200支)、火柴(不超过100根)、化装品、香皂、牙膏、新衣物(不超过3件)、新鞋(不超过1双)、用于保健和清洁使用的便携式电动商品(每种不超过1件)、礼品(价值不超过400马币)、私用便携式商品和设备。

  (三)保证金制度。如访客携带了私用需纳税物品,在海关交付相当于税额30%的保证金可以将有关商品携带入境。保证金在出境时返还给有关访客,前提条件是3个月以内出境,出境时需向海关人员出示有关商品和保证金收据以及交付30分马币印花税。马来西亚皇家关税总局电话:00603-88822413/2,传真:00603-88895884,E-mail:upa@customs.gov.rny,website:http://www.customs.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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